1樓:
看具體情況。不平等的勞動合同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有效,如果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是沒有效的。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則規定,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不平等的合同撤銷方法: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樓:
從理論上講,顯失公平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可變更,你有權單方面撤銷,使合同歸於無效
3樓: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4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有效,但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5樓:谷勇
不平等的合同屬於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望能對你有幫助。。。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顯失公平原則的立法原意是有前提的,這項原則主要關注的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民法領域,意思自治,如果一旦做出了不利自己的民事,或商事決定,就以顯失公平主張撤銷,顯然是與立法原意相衝突的,此種請求一般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最終支援。
當然,我並沒有看到您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只能這樣泛泛而談,法律一般也不會將公司作為以弱勢的一方。我的個人看法就是,合同一般不會被撤銷。
7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這一百分我想拿都拿不到了,很難回答,因為不知道合同的內容是什麼,是什麼合同,怎麼不公平?所以很難分析,首先合同的制訂是否合法是乙個,對方有沒強迫你簽字,或在你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簽定,再是內容的合法性,沒有覺對的公平,若內容沒有觸犯法律,制訂過程合法,你已簽字,便承認了合同的內容,合同有效. 而認為內容有明顯的不公平,把合同帶去讓當地的律師看看,一般會有突破口的.
合同要有相對公平性,權力和義務相同一.
8樓:匿名使用者
顯失公平的,由法院認定的,法官說了算
不平等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呢? 100
9樓:
合同雙方要本著公平自願的原則,不然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顯失公平是要法院來判斷的,我勸你最好找個律師,顯失公平的合同時可撤銷的合同,當然也可以更改內容,但那都只是你贏了官司後的事
11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合同雙方應遵循公平合理且又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你所說的不平等具體是怎樣應參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是否存在不平等,不平等的條款即使蓋章簽字了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沒有法律效力。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平等,在合同意義上來說是顯失公平。
我國規定對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法院撤銷。
如果你確實不想繼續完善和履行這個合同,不妨先和公司進行一下協商,如果協商不下來就只有通過法院來進行撤銷
撤銷的訴訟費一般就50元
13樓:
看來這一百分我想拿都拿不到了,很難回答,因為不知道合同的內容是什麼,是什麼合同,怎麼不公平?所以很難分析,首先合同的制訂是否合法是乙個,對方有沒強迫你簽字,或在你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簽定,再是內容的合法性,沒有覺對的公平,若內容沒有觸犯法律,制訂過程合法,你已簽字,便承認了合同的內容,合同有效. 而認為內容有明顯的不公平,把合同帶去讓當地的律師看看,一般會有突破口的.
合同要有相對公平性,權力和義務相同一.
14樓:ruc祥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某人因資金嚴重短缺或經營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貸,此種借貸合同大多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
1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顯失公平原則的立法原意是有前提的,這項原則主要關注的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民法領域,意思自治,如果一旦做出了不利自己的民事,或商事決定,就以顯失公平主張撤銷,顯然是與立法原意相衝突的,此種請求一般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最終支援。
當然,我並沒有看到您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只能這樣泛泛而談,法律一般也不會將公司作為以弱勢的一方。我的個人看法就是,合同一般不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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