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蠶她爸
沒到服務年限,不能辭職,不願意幹的話,只能辭退。
《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如人事部發布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中規定,通過考試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因此,為了保證機關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只有在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後,公務員才能提出辭職。
2樓:匿名使用者
確實是,公務員不能辭職。普通單位辭職後社保一類的可以延續到下乙個單位,但是公務員享受的津貼和待遇是不能延續到下乙個單位的。因此公務員被辭退後不享受任何社保,工齡不能被計入到下個工作中去,等於以前做的全等於零。
想清楚啊!我真懷疑就你這樣的情操是怎麼通過警察心理傾向測試和面試的,應該直接被刷掉才對。國家算是白養你了!
3樓:長白山下東北虎
希望你能冷靜地考慮這件事情,想想自己的人生規劃到底是怎麼樣,然後下定決心。辭退與否已經不是問題的重點,關鍵是你將來的路要如何去走。無論怎樣,走過的路不要後悔。
咱們是同行,我已經工作15年了,也有過彷徨,雖然不是從小的理想,走到今天,心中更多的是責任和義務。希望你將來無論做什麼,都是乙個有用的人。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跟你差不多。為什麼那麼多的都是指責的呢?我們也並不是說單純的拈輕怕重就要辭職,我剛好工作2年2個月,因為和女友不在一起,並且女友不願意過我這裡來。
我們倆家都在貴州我在雲南。所以非常非常想辭職。想知道不滿5年能不能辭職而不是辭退,因為還想回家重新考個
5樓:雨飛燕
公務員、警察,多少人楚寐以求的好工作啊。剛上兩年班就想辭職?任何乙個崗位都不是白開工資白養人的,你才20多歲工作上受點壓力就退縮了?
真是成不了大氣。在這個崗位你幹不了,那換另乙個崗位我看你也幹不長。因為你不能吃苦,沒有毅力,這樣的性格到哪都幹不成大事的。
你還年輕,好好考慮吧。如果都想找個又開資又不幹活的養老的地方。那你真是無藥可救了,那是50多歲快退休的人幹的工作。
年輕人只有多幹活,多付出,才能積累更多的知識和財富。只有豐富的自己,才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6樓:拳皇
兄弟,你辭職了嗎,我比你幹的時間少,但是我太痛苦了,不知道你現在如何
7樓:藏藍青春警色年華
任何工作要做好了,都不容易,需要慢慢熬的。慎重考慮吧。
8樓:漢水長江
想清楚,兄弟,年齡跟你一樣我,,,,,,
我是一名縣級公安局的民警,工作不滿兩年,想要辭職,但是政治處說未
9樓:蘊源
沒有其他辦法,這是公務員法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調動、辭職或者參加遴選考試。你如果一定要走,只能算辭退。個人建議如果你幹得不開心,可以考慮做做領導工作,調動乙個單位,被算辭退,檔案裡會有記錄,很划不來的。
我是一名警察,想問辭職相關的問題
10樓:真紅大帝
請問你現在辭職了嗎?我是工作了五六年的警察,我也準備辭職。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你沒必要跳出公務員系統在進入系統
第二 你可以申請調動 調職
第三 你直接跟領導關係搞好了就可以了
第四 你還可以問下相關的部門
第五 如果是從公務員系統出來 在進去 政審都會查的第六 你說的這個問題 不知道**如何做 因為是**在招聘第七 如果是地方的私人企業 不管這些的
第八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12樓:蘭天白雲
千萬不要辭職,公務員穩定,按勞保收
13樓:福爾摩西
社招的警察就是不靠譜,沒經過警校訓練吃不了那苦。
14樓:不忘健身牢記恥辱
我的超能力的力量之源**於全宇宙天體的力量,我的超能力攻打寶寶的時候會造成寶寶哭鬧 ,攻打小孩的時候會造成小孩打人打架 攻打成年人的時候會造成犯罪...攻打美國日本裝備產品的購買者能造成世界各國的人口都購買美國日本的產品裝備...攻打外國人的時候能造成外國人口逆齡....
雖然力量非常強大但是我的時間精力有限所以....為了能造成中國大陸大量失業我不能免費為中國打廣告了...能造成中國大量失業......
但是現在我很渴望能做一些好事 善事 .....
15樓:博愛傑杰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16樓:呂曉龍
你是什麼編制啊? 當地**招聘的警察?
警察辭職辭退
17樓:呼尋綠
上級領導,知道你目前的情況嗎?
是否可以及時溝通,出示一些醫生的建議?
18樓:柒柒柒柒
回答1、絕大多數的警察都是從警校畢業的,另一部分人是社會招聘錄用的。但這都是在行業內,如果跳出警察這個行業,這個行業在再就業方面的侷限性還是挺大的,所以即便辭職可能找到的工作也不會太理想。 2、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會稍微好一些,派出所和交巡警的工作強度非常大。
如果在比較大的派出所,管轄範圍大,一天內警情基本上可以達到100起以上,有時候甚至達到200起以上。達到立案條件的基本都在20~30起。這麼多案件,都要乙個人處理。
3、原因: 一、幾乎沒有休息時間和個人娛樂。 二、工作強度非常大。
三、警察在社會上的名聲極差。 四、基層民警完全無法落實家庭責任。 五、心理壓力極大。
19樓:真紅大帝
請問你現在辭職了嗎?公務員法脫密期是2年。
工作2年多,突然要被公司辭退,我該怎麼辦?
20樓:baby無知的螞蟻
1、被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賠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索賠。
2、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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