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提前三十天辭職。我能追究她的法律責任嗎

時間 2022-01-05 14:37:48

1樓:慶帥考研老師

這要看員工的辭職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帶來了損失,按照勞動 法的規定,員工想要辭職的話,必須提前30天打辭職報告,如果未提前30天辭職的話,員工是有錯誤的,但是只有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情況下,那麼你才可以要求向她索賠。

提前辭職。

關於提前辭職,員工臨走還費盡心思找靠譜的理由,就是為給你留面子,不想說穿你的管理有多爛、他對你已失望透頂。仔細想想,真是人性本善。作為管理者,定要樂於反省。

的確,管理者與其埋怨離職員工不忠誠,不能與公司共進退,不如從自身找找原因。看看有沒有對不起員工的地方,有沒有經常傷員工的心,工資分配、發放是否合理等。分析自身原因後,找到改進的方法,避免以後犯同樣的錯誤。

有些管理者則不然,員工提出辭職以後,他就各種各樣的阻攔和抱怨,有時甚至阻撓員工正常的離職流程,針對平時我們遇到的此類問題,我想給各位職場朋友分享一下我的建議。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這裡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如果你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三天後就可以離開單位 。當然這中間單位需要你做工作交接的話,你需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三天後不同意你離職,或者扣除你試用期的工資,單位就涉嫌違法了,如果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起訴。

第二種情況,你已經辦理了轉正手續 ,屬於是正式員工,當用人單位收到你提出的辭職通知後,用人單位通常會有以下幾種反應:

一、同意你辭職,可以在三十日之內離職。如果這種情況也是你想要的結果,你也希望不用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乙份協議,約定好具體的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二、同意你辭職,但必須做滿三十日後才能離職。如果你想提前離職,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

單位有權利扣工資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但是,現實當中,一旦員工要求提前離職,而單位又沒有同意的話,單位會扣掉你的應發工資。很多員工最後離職後要和單位開啟官司也是因為這一點,不過,雖然單位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 ,如果由於你的提前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不過單位也要舉證來說明你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狀況。建議你離職前如果工作沒有交接好,還是要按照單位的要求進行交接,因為作為職場人,要有職場人的職業素養和信譽。

三、同意你辭職 ,但要超過三十天以後才能離職。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意向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

但是如果你的工作特殊,確實在乙個月之內無法完成工作交接,建議你繼續延長離職時間,待所有工作交接完畢後再離職。不過這個是根據你的意願來決定 ,單位是不能強制你繼續工作的。

四、不同意你辭職,《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如果你是以辭職為由爭取一些個人利益,而不是真心想辭職的話,這時單位繼續挽留你,不同意你辭職 ,你也達到了目的,那麼恭喜你,證明你對公司還是有很大的價值的。

人生路很長,人生路當中很長時間都是在職場中度過的,要時常懷有感恩之心。感恩單位給你的機會,讓你成長 ,給你財富,但是如果你在職場當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也要做到有法為伴。離職,提前30天告知,對公司是交代,對自己何嘗不也是一種交代。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確定是因為對方的過錯導致離職,可以追究違約責任。合法的勞動合同受到法律保護

3樓:孫法官說法

違約金的約定是不合理的。如果職工辭職沒有提前通知單位,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因不能及時聘請其他人員而造成的損失。

如果沒有因此而遭受損失,不能要求違約金。

4樓:王元頁

不提前三十天書面辭職是可以要求因為產生的損失的賠償 。

但是你給員工的工資是多少?違約金高於他的勞動報酬肯定不合理

法律上這也不合法

5樓:上海笙銘律師

1、勞動者未提前三十天辭職,雖然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但如果她的行為並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無權追責;

2、如果勞動者的違法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3、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你提供了培訓,否則是不能約定違約金的。要追究責任要看是否有證據證明給你造成了損失。有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能拿出證據說他的辭職給你造成了10000元損失的,你就可以告倒他。要是拿不出證據的。就別貪便宜了。律師會很明確的告訴你。這不可能!

不過你現在可以解雇他了。以後他的勞動手冊上就會寫著這份工作是被解雇的

8樓:孟凡文律師

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只有兩種情況,一是保守秘密,二是培訓服務期。你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當然員工辭職應該是提前30日,否則給單位造成損失是要賠償的,這一點你需要的是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且與員工離職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還有,你現在還有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舉證證明員工從何時離職等,這些都需要操作。

員工已提前30天申請離職,未到時間,是否可以要求員工提前走人?符合法律規定麼?

9樓:法律快車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就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內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0樓:淮安浙江人

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用人單位尋找替代員工的時間;同時也限定了保護期限,即只能是30日,這也是為了保護員工的人身自由。過了30日,用人單位即使不同意,員工也可以離職。如果用人單位不需要30日的保護期,也可以當場就同意員工離職。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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