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被老闆故意開除有什麼賠償,工地農民工因病去世,老闆該怎麼賠償?

時間 2022-01-04 23:29:10

1樓:風雨過後

首先:讓我們學習一下,什麼情況下,叫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什麼情況下才可能被合法炒魷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並不意味著,公司老闆可以用「不勝任工作」這個作為「萬能的藉口」,想炒誰就炒誰,看誰不順眼,就說他不勝任工作。

如果符合以下七種情況,老闆要辭退你,告訴你:他違法!告他個苟日!

農民工好艱苦

一、公司或老闆沒有充足理由來證明你不勝任工作:

公司或老闆無法證明的情形,歸納來說,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薄弱,僅有績效考核或者上級主管的評價意見,這都屬於主觀判斷的依據,缺乏與之相互證的關於不勝任客觀事實作為依據。

2、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員工的工作內容、崗位職責。

3、用人單位無法提供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制度依據或者提供的制度依據缺乏合理性。且根本沒有告知勞動者。或者沒有證據表明勞動者認可該考核制度或結論。

公司或老闆無法證明的情形,歸納來說,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薄弱,僅有績效考核或者上級主管的評價意見,這都屬於主觀判斷的依據,缺乏與之相互證的關於不勝任客觀事實作為依據。

2、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員工的工作內容、崗位職責。

3、用人單位無法提供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制度依據或者提供的制度依據缺乏合理性。且根本沒有告知勞動者。或者沒有證據表明勞動者認可該考核制度或結論。

二、用人單位未履行調崗或培訓的義務:

1、用人單位未履行調崗或培訓程式,或者是提供的培訓內容不是針對員工待改進事項的專項培訓,而是適用於所有員工的常規培訓、上崗培訓。

2、培訓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比如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員工工作方式等。

1、用人單位未履行調崗或培訓程式,或者是提供的培訓內容不是針對員工待改進事項的專項培訓,而是適用於所有員工的常規培訓、上崗培訓。

2、培訓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比如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員工工作方式等。

勞動者風采

三、用人單位未設定工作目標或設定不合理:

如果用人單位設定的目標,員工根本無法完成,雖然在客觀上造成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的結果,但是該結果,不可歸責於員工,故不能作為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的依據。

如果用人單位設定的目標,員工根本無法完成,雖然在客觀上造成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的結果,但是該結果,不可歸責於員工,故不能作為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的依據。

四、用人單位設定的考核指標不合理:

考核指標主要是指員工的績效考核目標,同時,也包括在進行績效改進計畫(pip)過程中,用人單位設定的考核指標。而該指標必須要合理,且指標的設立,必須要有勞動者的溝通和認可。

考核指標主要是指員工的績效考核目標,同時,也包括在進行績效改進計畫(pip)過程中,用人單位設定的考核指標。而該指標必須要合理,且指標的設立,必須要有勞動者的溝通和認可。

五、用人單位在調崗過程中未履行協商程式:

雖然《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在此情形下的單方調崗權,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僅需要履行單方通知義務。相反,從合理性的角度,用人單位應與員工充分協商溝通,聽取員工的意見。

雖然《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在此情形下的單方調崗權,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僅需要履行單方通知義務。相反,從合理性的角度,用人單位應與員工充分協商溝通,聽取員工的意見。

六、用人單位解雇了「受特殊保護」的員工: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對於符合第42條情形的員工,不得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即便證據充分,也無法行使解除權: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工傷並被確認失去或部分失去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紀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賣129高修普陀

那首先得看你們有沒有勞務合同,如果有的話並沒有到期而且你也沒有犯錯誤導致開除,可以去相關部門舉報,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如果只是口頭約定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很難對你進行賠償,所以得看你這邊能不能提供出證據來。

3樓:李嘉帥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興為您服務。

首先得看你們有沒有勞務合同,如果有的話並沒有到期而且你也沒有犯錯誤導致開除,可以去相關部門舉報,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如果只是口頭約定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很難對你進行賠償,所以得看你這邊能不能提供出證據來。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更多14條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要找到證據,能證明是老闆故意非法開除。按照勞動法能得到n+1的賠償。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舉報。

5樓:

、農民工被老闆故意開除,這老闆太沒有法治慨念,農民只要老闆的要求,上班準時,下班按點,工作苦幹,這種員工是不會開除,如調皮搗蛋,工作不完成這種員工開除是沒有任何賠償的。

6樓:年寄波

只要有勞動合同,該有的賠償一樣也不能少。

7樓:琦任真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賠償與否,分為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或賠償。二、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庹洛靈

有合同證據嗎?拿證據說話,

工地農民工因病去世,老闆該怎麼賠償?

9樓:紀嶼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樓:愛喝粥

如果農民工是施工單位聘用 ,則建議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 1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農民工是由沒有用工資質包工頭聘用,則應當在將承包業務轉包給包工頭的用工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後,享受《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職工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才可以視同工傷,你說的情況,不屬於工傷,和單位沒有任何關係,但是單位應該給予一定的喪葬費,有供養親屬的,可以發給一定的救濟費,作為補償,一般來說,喪葬費在兩個月工資左右,救濟費根據供養人口,供養一人的,發給6個月工資,供養2人的,發給9個月工資,供養三人及其以上的,發給12個月工資,沒有供養親屬的,可以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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