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勞動合同法 實施細則 頒布時間

時間 2022-01-04 20:12:40

1樓:

這是違反勞動發的,就算辭退你也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你,不能說辭就辭,除非它給你乙個月工資補償。另外你應該問它辭退你的原因,因為有些原因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一般是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具體請檢視2008新勞動法。起訴很嘛煩最好能協商解決。

勞動合同法 實施細則 頒布時間

2樓:韓飛律師

一、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是:

一、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等其他依法登記註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僱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並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並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後,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檔案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式後,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於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採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覆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位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係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乙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乙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乙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乙個月後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係,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乙個用人單位到另乙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併計算為最後乙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不合併計算為改制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重新與改制後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改制後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二、勞動合同法頒布時間是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實施。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3樓:

仔細地看了一下新勞動法,應該是不合法的哈.

即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期滿以後,如續約的,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必須簽定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面臨更為嚴厲的罰則

關聯條款: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讀:形成勞動關係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這些條款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以及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應當說,其中制定的處罰規則是非常嚴厲的。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將來考慮的重點應轉向如何在管理中採取各種強化措施,建立單位內部嚴格的勞動合同簽訂紀律,禁止或防範出現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所以從勞動法可以看出,你從03年只籤了2年半,到05年期滿,但現在仍然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所以必須得簽定勞工合同,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體事項你應該向你們單位交涉.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用嗎

4樓:

由於《勞動合同法》部分條款規定得不明確,在實踐中導致有一些條款難以操作,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實施條例。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就說明了其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稱的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勞動法合同法實施細則,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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