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國家規定的產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
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樓:簡簡單單
1、目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時間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另外,各省的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有規定晚婚晚育假期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
第二十九條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乙個子女為晚育。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職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十四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增加產假二十天。職工休晚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予扣減。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3樓:高詠忠律師
回答您好,還請您稍等,我看一下您的問題
提問產假最早什麼時候可以休
回答國家規定,產假一般是在產前15天開始休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這90天又分為: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兩部分。
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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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平安山雀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誠心回答你的問題,請採納,謝謝 )
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為98天。
98天是基本產假天數,另外,按各地不同的規定,還可以享受:
15-30天的晚育假(符合晚婚晚育條件的)15-30天的難產假
多胞胎每多生乙個嬰兒可再多休產假15天
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6樓:小溪閒談影視劇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7樓:君偉
2015年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2015年國家產假規定是2012年***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產假待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布施行以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徵求意見稿擬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於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條例名稱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8樓:高詠忠律師
回答您好,還請您稍等,我看一下您的問題
提問產假最早什麼時候可以休
回答國家規定,產假一般是在產前15天開始休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這90天又分為: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兩部分。
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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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定產假98天。
之前,女職工生育,享有基本產假,晚育的另行增加產假。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廢止了晚婚晚育增加產假的規定,而符合條件生育二孩延長產假的目前尚未出台,女職工生育的,只是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享有產假98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10樓:匿名使用者
為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目前,天津、浙江、寧夏等12省份的新計生條例已經出台。不同省份產假從最長的180天到最短的128天,可相差近兩個月之多。
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山東、四川、寧夏6省份,產假為158天,福建產假最短158天最長可休180天;而天津、浙江、湖北3省份,產假為128天,相差近兩個月。具體產假時間如下:
天津 128天
山西 158天
浙江 128天
安徽 158天
福建 158-180天
山西 158天
山東 158天
湖北 128天
廣東 178天
廣西 148天
四川 158天
寧夏 158天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合法生育獎勵增加50天,由此產假增加到178天。自2016年9月29日公布起開始施行。
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則在產假基礎上增加30天,論基礎產假,數廣東的208天為最長。此次修改中,陪產假沒有作調整,仍為15天。
關於產假工資怎麼算: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這就從法律上保證了女性的產假是帶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產假工資規定。
產假期間工資怎麼算,如何發放?
如果你沒有參加生育保險,那麼你的產假工資,按照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如果你已經參加生育保險,那麼你在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這也就是你的產假工資,由生育保險**支付。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11樓:伊蕊那拉若騫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12樓:牽牛伍公子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國家規定產假是多少天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規定剖腹產產假155天。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少於90天產假。
90天又分:產前假15天和產假75天兩部分 。
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休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嬰兒增加產假15天。_
實行晚育者(24周歲生育第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胎生多胞胎屬於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
剖腹產產假:90天+30天(晚育)+35天(辦理獨生子女證)=155天。
14樓:才慕桖靖
你好! 我國《勞動法》第62條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之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乙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根據***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乙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範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另外,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省市和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的規定 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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