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上班十年了現在突然被辭退能得到賠償嗎

時間 2022-01-04 12:21:54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公司沒有合理的理由將你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之規定,你可以主張雙倍賠償金即20個月工資。祝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能!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社保****諮詢。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是你本人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為一年乙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算一年,6個月一下算半年)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得到工作年限的每年2個月的工資賠償。需要幫助可以聯絡我。

縱橫法律網-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宋文舟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仲裁,違法解除申請雙倍賠償。

縱橫法律網-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徐智強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4種情形:

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程式必須符合四十一條規定,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7樓:

可以得到賠償。公司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月工資是指勞動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資。

8樓:幹伯煊律師

你應獲得相當於10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在公司工作了十年以上突然被辭退可以找公司要賠償嗎?

9樓:帥氣的小宇宙

因為勞動者的過失而被辭退的沒有賠償,公司單方面理由辭退勞動者的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

企業辭退員工要賠償嗎?

11樓:禹新美粘景

50歲為正常退休年齡,退休後與公司之間的關係為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所以不能簽訂勞動關係。是否繳納社保為雙方約定事項,不是法律規定必須執行的,沒有約定即可以不交。你可以找一下簽過的勞動合同,裡面是否約定過社保是否繳納,有約定的話,可以視為勞務協定事項。

12樓:友雅歌

我在小微企業工作十年,今年被老闆無故辭退而沒證據,單位也沒書面通知我有賠償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要求補償,一般每工作一年,就應該給予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4樓:嵇和頌由章

公司是否需要賠償,關鍵看辭退的原因。

如果是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

如果公司違法辭退工人,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如果是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可以辭退,並不給予補償

15樓:

不管是你幹了多久了

被辭退都是有補償的,這個沒有疑問

要是你拿不到,那就是可以去勞動局去要求的

在同乙個單位上班十年以上,現在被辭退,能得到賠償嗎?

16樓:勞動法諮詢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

者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解雇勞動者)一般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而沒有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要視具體情況。

如果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裁員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如果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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