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和正式勞動合同是否一起籤

時間 2022-01-03 23:11:35

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的,合同只有使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合同期限

2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根據勞動法、勞動部的規章以及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均是包含在勞動期限之內的,一般勞動合同裡面可以不寫入試用期的條款,但是如果要約定試用期的,那麼試用期的約定是作為正式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是不能試用期勞動合同和所謂的正式勞動合同分開來籤的,如果這樣籤的話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說約定了試用期的,試用期不存在,試用期就是合同期限。實際上相當於這種情況下試用期的約定是無效的。

所以這樣的簽法是違法的。

這樣籤勞動合同的單位屬於十分不正規的單位,可能部分單位希望通過這樣的乙個正式合同之前的試用期合同來逃避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這樣對勞動者的保障也是十分不利的。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胡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谷鴿飛過的回答可以參考「可以一起籤,也可以分開籤。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本身就包含試用期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真的如你所說的「寫了為我們購買社保,也不見幫我們買」,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樣的吧.最主要是看清楚合同條款....

試用期協議(合同)與正式勞動合同的區別?

5樓:南北

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

1.對於法律效力來說:僅僅規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該增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試用期,但是沒有把合同分為試用和正式。簽署了勞動合同,說明存在勞動關係,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應該給你補償。

3.試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與應聘者在確立正式的、長期的勞動關係之前簽訂的,適合雙方的約束制度或條件申明文書。

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6樓:

區別在於後者更合法,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裡面可以包括試用期的規定,也可以沒有,但是試用期協議不包括也不等同與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試用期,但是沒有把合同分為試用和正式,所以你也不要琢磨什麼試用合同正式合同,他們只是合同,只要註明了具體的勞動關係持續的期限即可,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不需要擔心。

至於制定的條款,只要是在合同內的制定的不違反勞動法的都是合法的,只是你答不答應、簽訂不而已,如果你覺得對你個人不合理,你可以另尋他家。

7樓:娛樂休閒談天論地

兩者的區別為:

1.薪酬不一樣。試用期合同員工是正式勞動合同員工的80%.

2.可否隨意辭退方面,試用期員工隨時可以走人,老闆要發現員工有相關問題,才可以辭退員工。正式員工工人通知老闆才能走人,否則要賠償老闆的損失,而老闆不能隨便辭退員工,辭退員工的條件比較苛刻。

3.相應的勞動補償金不同。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8樓:孤九涼笙

1、概念上區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2、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裡面可以包括試用期的規定,也可以沒有。但是,他們也可以不和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簽訂試用期協議。所謂的試用期協議,本質上和勞動合同是一樣的,也是規定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只是這個協議只適用於試用期期間,試用期一過,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3、收入方面

試用期是正式員工工資的80%。

4、可否隨意辭退方面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發現員工有相關問題,才可以辭退員工。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出,否則要賠償公司的損失,而公司不能隨便辭退員工。

5、相應的勞動補償金不同

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時間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辭退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合同和正式合同區別還是非常大的,試用期離職只需要提前三天,簽訂了正式合同離職則需要提前三十天,所以,正式合同是要重要於試用期合同的。

9樓:暴怒小貓咪

1、簽訂工作時間長短:

試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與應聘者在確立正式的、長期的勞動關係之前簽訂的,適合雙方的約束制度或條件申明文書。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2、對於法律效力來說:

僅僅規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該增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試用期,但是沒有把合同分為試用和正式。簽署了勞動合同,說明存在勞動關係,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應該給你補償。

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

3、辭職時間的區別: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正式簽訂勞動合同,要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遞交辭職書面報告。

4、辭退補償及工資問題:

公司要發現員工有相關問題,才可以辭退員工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正式員工工資的80%。

① 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不得設試用期;

② 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③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合同中約定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10樓:塔罵德

正式合同:該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簽署了勞動合同,說明存在勞動關係,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應該給你補償。

協議和合同在法律上講是一樣的,就你的情況來看,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該增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應該給你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2、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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