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忘記給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怎樣補救

時間 2022-01-01 04:08:10

1樓:廣州民商律師

嚴格來說,你們公司應當是在2012年2月就要跟他簽訂合同,否則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你們有證據證明你們有從2月開始已經要求他來簽訂合同,而他自己不過來籤,那麼你們是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的。因此你們需要提供這方面通知的證據,可以是人證、錄音、**記錄、簡訊等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通知他續簽勞動合同,又提供不了證據,只有支付雙倍工資了啊。

3樓:安靜的女漢子

公司應該及時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勞動合同時,自用工之日滿一月起至未滿一年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牆腳摘紅杏

忘記給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該承擔責任。補救辦法:只有與該員工協商解決,如果已經申請勞動仲裁,那麼進行調解解決,只能這樣才能為公司挽回一些經濟損失,要想逃避或者推卸責任是不可能的。

5樓:青春所剩無

實際上這種情況算不上違法。本身已簽訂過勞動合同,雖然到期未續簽。但仍然還是勞動關係存續,因這期間職工未提出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單位對員工繼續在單位工作也未提出異議。

從法律上應視同為仍按原合同的工資福利等相關條款延續勞動關係。這期間如果雙方提出辭退、辭職都屬於勞動關係終止,而非解除。

更何況這期間有找過他簽訂,並通知過本人。

按你說的情況該員工明顯有敲詐行為。應積極配合勞動部門調查取證。

公司與員工忘記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忘了續簽勞動合同是應該賠償的,用人單位需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應繳納社保、及時支付工資,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7樓:周律師說

在我國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她之前與你公司已經簽過合同,所以不存在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這個問題,如果員工還有關於培訓方面的服務期延長就更好處理;且公司可先主張職工自離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因為她沒有事先告知。

9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補工資了。沒什麼好辦法。

公司忘記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10樓:羅覃晴晴

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在員工就職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的,需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你公司已超過乙個月,建議與員工協商後補簽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同意,合同期及落款時間都可以倒簽回適合時間。

企業忘記給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有什麼風險?

1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企業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將承擔最長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將視同已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必須與職工簽定書面合同,否則自應當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下月承擔雙倍工資(一般在實際仲裁中最長不超過十乙個月雙倍工資);實際用工超過一年,則視為已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再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是合同到期忘記續簽,則要視員工原來簽訂的合同期限、次數等情況來確定。

總之,未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到期未續簽但實際用工),用人單位風險很大的,最好是立即想辦法補簽,完善相關手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勞動合同過期未及時續簽,企業要續簽員工不願意如何處理

13樓:韓飛律師

1、書面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例如當面提交要求他本人簽字,如果本人不簽字,通過ems郵寄到他住所;

2、經書面通知後仍然不續簽的,視為該勞動者個人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拒絕該勞動者上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4樓:遊俠麗麗

公司必須與勞動者協商,而且支付未簽合同三個月的雙倍月工資賠償,如果勞動者還是不願意簽合同,那麼終止勞動合同,但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因為公司保持原福利待遇不變,所以終止勞動合同後,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公司沒有提出續簽怎麼辦

15樓:北京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要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16樓:

有以下三種情況:

1、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員工續簽同,但員工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2、勞動合同到期,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3、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

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

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乙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等。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公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17樓:清河斯寺

勞動合同過期後28天,公司提出續簽,你應當簽訂。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員工可以拒絕,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若員工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員工乙個月工資。若員工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員工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員工續簽同,但員工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18樓:法律快車

勞動合同到期續訂的流程如下:

1、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乙個月左右,用人單位應書面了解勞動者的意向。

2、對有續訂合同意向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及時確定是否與其續訂的意向。

3、雙方當事人協商要約和承諾,實際是對原合同條款協商後確定繼續實施還是變更部分內容。

4、協商一致後,雙方簽字或蓋章。實際操作中可以重新籤乙份,也可以填寫續簽合同單。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19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人事部人員工作失誤了。2、單位不想與你續簽了。

不管什麼原因,對你沒有什麼壞處,該上班上班,相反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與你續簽勞動合同相反會承擔用工方面的賠償風險。大致如樓上所訴,不再重複。

因此,我的建議是你該幹嘛幹嘛,放心上班睡覺。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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