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符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要求,公司卻書面通知我不續簽了,我

時間 2022-01-01 04:08:11

1樓:匿名使用者

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選擇續簽或者不續簽。不續簽要按照勞動合同法46條第五款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通知,因為第44條明確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單位通知你提前辦理交接手續是正確的,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才通知,那麼員工有權拒絕交接。因為交接的話就超出了勞動合同期限。

有沒有辦理好交接工作是單位的事情,所以單位承擔責任。

因此,你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無法獲得支援。

你的情況單位要在辦理交接工作之後,離職當天結清你的工資,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可。單位這麼做沒有違法,所以你去仲裁沒有意義。如果僅僅因為要求續簽合同而提出仲裁,可能不會受理!

書面通知說回執單你要簽字的,只要保留原始通知即可。你提出雙倍賠償金的依據在**?不會的的支援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你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有公司的書面通知,你的把握更大一些。你要求續簽合同對你好處也並是很大,以後在這個環境裡工作,可能還挺麻煩,就去主張經濟補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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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合法,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不簽訂的,需要支付勞動者不簽訂期間的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

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法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只能因法定事由 參見法條 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是違法的。1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指,在該三種情況出現的情況下,單位如果希望繼續與該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將招受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處罰。即 用人單位違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