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健身**很簡單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財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
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二)所以可以請求離婚,相信法院會支援的。
根據「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所以可以在有證據的情況下起訴。謝謝
3樓:劉大來律師
收集其轉移財產的證據,然後起訴。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割,一方轉移或隱藏財產的,應該不分或者少分。
北京婚姻家庭 離婚糾紛 劉大來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的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縱橫法律網-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喻遠軍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所述的情況,從法律的道理上來說,離婚的話財產肯定不可能是平分了,因為女方法律規定可以少分財產的情形和可以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情形女方都已經有了。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有權主張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也規定,有隱匿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對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但你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說的都是需要證據來支援的,如果沒有證據支援,因此的主張是沒法得到法院支援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的辦法就是自己的店子也不要了,找證據證明她出軌,再起訴離婚。
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問題,請仔細看完全部,求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105
7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首先,離婚不存在補償的問題;其次,如果確定你母親又外遇並且你有確鑿證據,你可以起訴她,這個會讓她淨身出戶;你一旦去法院起訴,可以申請查你母親名下的財產(包括房產/存款/債券/**),你外婆買的那個房子如果寫的是你母親的名字,那也是共同財產,這些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你還應注意,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你父親也是要承擔的;另外,共同財產分割的時候,因為你也是這個家庭的成員且你跟你父親,所以你和你父親應得到2/3的財產。
起訴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8樓:華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具體包括: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3)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9樓:摩羯座貓喵
起訴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離婚的財產分配問題,關於離婚的財產分配問題
儆櫟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婚姻法 規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
關於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關於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
如果你確認是女兒繼承的遺產,則這屬於你女兒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否離婚,都歸你女兒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根據你的描述.你並沒有繼承前夫的遺產,而是女兒繼承的其父親的遺產,這些財產屬於你女兒所有,不屬於你和現在丈夫的共同財產。你作為監護人也只能將這些財產用於對你女兒有利的事情上,而不能...
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關於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
雖然都是用男方工資還的 但工資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12萬里相當於有女方的6萬 如果要分配的話可能還要算上房子公升值的一部分 也就是男方要房子的話不只是還女方六萬 可能還要多一點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關於起訴離婚條件和財產分配
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起訴離婚房產的分割也應該遵從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進行分割。 華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 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 方便生活的原則...
關於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問題,關於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在基層法院中離婚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而在離婚案件中最容易出爭議的除了子女扶養問題,可能就屬財產分割問題了,有些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頗豐,可能涉及車輛 公司股份 存款 有特定價值的收藏品 其他動產 智財權收益等 而在涉及普通百姓的離婚案件中,可能最有價值的就是房產,因為它也許是老百姓一生的積蓄,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