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合法的勞動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什麼樣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時間 2022-01-22 02:15:58

1樓:尛佐佐

如果你簽定勞動合同的程式沒有問題,勞動合同不違法,你又認可勞動合同上的內容並且簽字,那麼該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現在你可以向企業相關負責人要乙份,假如單位不給,而且你又覺得一定要維護得到乙份勞動合同的權利,你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但是假如你還想繼續工作下去,而勞動合同沒有什麼問題的話,要回你那份合同盡量採取協商措施。

至於你的培訓問題,和勞動合同一樣,怎麼做取決於你自己的想法。但是既然你簽定了培訓服務期,而公司也出資為你請人做了培訓,那麼你是要等服務期3年滿了才能辭職,除非單位要解除合同。假如3年沒有滿你就要辭職,那麼你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除了違約金你還要賠償尚未履行服務期折算下來的費用,我舉個例子,假如你的培訓總的費用是3萬,籤3年的服務期,違約金5000,假如你做了1年後辭職,那麼你一共就要賠償25000。

一般來講,培訓費用都是單位出資的,但是你單位可能怕你違約又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叫你墊付培訓費,你可以讓你單位寫個協議,對你墊付培訓費做個說明,那樣就沒有問題了。求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的勞動合同應該是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勞動合同條款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不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什麼樣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5

3樓:微風

勞動合同的簽訂雙方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協商一致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樣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位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週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

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籤的法律後果區別

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

「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若「倒籤」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籤」與「補簽」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4樓:蒼洱白子

目前,國內合法的勞動合同,要麼是勞動局頒發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把簽好的合同備案到勞動局,而且勞動合同書內條款沒有違背勞動合同法,才是合法的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平等自願,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就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什麼樣的勞動合同才算合法的勞動合同?

6樓:輝明伍

你這屬於勤工儉學。在校生不具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不過,如果做了工作,工資還是該給你,工作期間出了工傷事故,不能按工傷保險條例得到賠償,只能按民事侵權過錯責任進行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衝突,應當視為合法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就是合法的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蓋章 簽字 就生效了 但是你得看上面的所有條件你願意籤

10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用人單位要承擔不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的應得勞動報酬。

」其次,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九項內容。有些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如關於勞動合同的期限,什麼情況下應當訂立固定期限,什麼情況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的規定;關於工作時間,不得違法國家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關於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還有勞動保護,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標準等等。

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違法,勞動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請參閱《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的規定。

怎樣的合同才是合法的勞動合同,什麼樣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按照 勞動合同法 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如果勞動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違反 勞動合同法 的情況,屬於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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