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事故的,關於醫療事故起訴申請書怎麼寫的

時間 2022-01-18 16:09:21

1樓:未知暱稱

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得看是否符合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從你所描述的內容看,1,「後半段因藥物欠缺讓回家休養.......聯絡醫院,醫院稱還沒有藥」這屬於不可抗因素,不可抗因素不屬於醫療事故。除非是故意以沒有藥為藉口促使病人回家等待**,從而拖延了**時間,導致了病人死亡,這樣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

但是你得有證據證明醫院欺騙。

2,第一家醫院聯絡了另外一家醫院為病人**,後導致病人死亡的,如果第一家醫院所聯絡的第二家醫院是具有醫療資質的正規醫院,那第一家醫院就無責了。責任在於第二家醫院是否存在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3,從你後面的描述內容來看,「結果放兩個星期,胸腔反覆積水.....」是否有證據證明病情嚴重是由於醫院在**中存在過失而導致的?如果不存在過失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所以你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2樓:love非常

1, 張某不能提出醫療事故鑑定。因為張某的行為只是職務行為,不具備主體資格。

2.醫療事故的話該市醫院則成為醫療事故的主體。

3.在法律中尚未有關規定,如果是併發症,則醫生應具有告知的義務,否則不能排除其責任。

4.醫療事故應有該市醫院主管的上級單位主持。

5.不可以。

3樓:匿名使用者

1, 張某能提出醫療事故鑑定。2.醫療事故的話該市醫院則成為醫療事故的主體。

3.在法律中尚未有關規定,如果是併發症,則醫生應具有告知的義務,否則不能排除其責任。

4.醫療事故應有該市醫院主管的上級單位主持。

5.可以。

關於醫療事故起訴申請書怎麼寫的

4樓:另類講數碼

醫療事故投訴原告:xx,男,aa歲,x國籍,xx省xx市人。

農民住在xx市**醫院(死者的丈夫)。

被告:yy,男,bb歲,x國籍,xx省xx市人。

xx區衛生院院長,現在住在xx衛生院。

請求:1.要求xx市人民檢察院向玩忽職守的yy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要求xx區醫院支付葬禮費用1000元,死者兒子xx撫卹金2.5萬元。

事實和理由:上午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月xx日上午x點,被告人yy來到病房,看到張某下肢水腫到達腹股溝部,子宮底在臍下。

沒有子宮收縮等症狀。當天下午5點,產婦全身水腫,子宮收縮沒有進展。情況很嚴重。

經濟科醫生吳xx建議立即轉院或立即剖腹產。但是被告人yy無視醫務人員上述正確意見,沒有採取具體措施。被告知道產婦病情嚴重,只有參加會議的婦產科醫生才能保證安全。

否則,你必須馬上轉院。但是被告人無視母親家人的要求,安排粉絲某鄉村做計畫生育的工作。更嚴重的是,xx日上午xx時,母體子宮收縮增強,胎心音消失,病情危重。

但是,yy讓xx去鄉下,沒有採取救援措施。到了10點,躺著的女性危險了,王芳派人去找范xx。當天下午1點40分,張xx因剖腹手術延誤,子宮破裂,低血容量休克死亡。

xx年xx月xx日,原x縣醫療事故鑑定組認定產婦張某死亡為「一級醫療責任技術事故」。

作為院長,yy作為院長,其實是玩忽職守,對嚴重的孕婦漠不關心。他不積極組織會議小組,讓唯一的婦產科醫生離開醫院去鄉下,無視患重病的女性。如果他不接受醫務人員的合理建議,他想在沒有經濟壓力的情況下就診,將來的醫療保險會更重要。

對孕婦及時剖宮產或及時轉院,產婦張某36小時得不到及時**,病情惡化死亡。結果嚴重,影響非常差。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不能代替政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維持正常的醫療衛生秩序,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款、第13條第2款的規定,通知你方制定調查。依法審訊。

誠實的省xx市人民檢察院證人:李xx代表:xx市法律顧問辦公室xx律師下次遇到醫療事故,不要慌。應該根據上述內容寫醫療事故的起訴書,向醫院提起訴訟。

5樓:沉謀研律

寫明你的訴求,已經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以有理有據為書寫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按常規起訴書寫就可以了,關鍵是之後的醫療鑑定

7樓:源愛你身不由己

向法院起訴後,法院指定單位醫療事故鑑定。是嗎?

8樓:張倩妮律師

也可以以醫療過錯直接起訴,你是**的

關於醫療事故的法律? 100

9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得看是否符合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從你所描述的內容看,1,「後半段因藥物欠缺讓回家休養.......聯絡醫院,醫院稱還沒有藥」這屬於不可抗因素,不可抗因素不屬於醫療事故。除非是故意以沒有藥為藉口促使病人回家等待**,從而拖延了**時間,導致了病人死亡,這樣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

但是你得有證據證明醫院欺騙。

2,第一家醫院聯絡了另外一家醫院為病人**,後導致病人死亡的,如果第一家醫院所聯絡的第二家醫院是具有醫療資質的正規醫院,那第一家醫院就無責了。責任在於第二家醫院是否存在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3,從你後面的描述內容來看,「結果放兩個星期,胸腔反覆積水.....」是否有證據證明病情嚴重是由於醫院在**中存在過失而導致的?如果不存在過失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所以你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10樓:紀念幣愛好者

我覺得醫院還是有責任的對這件事來說,畢竟它拖延**,這樣對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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