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怎樣分配,醫療事故賠償中的舉證責任應該怎樣分配

時間 2022-08-18 21:22:44

1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勝訴的判決,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著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

但對於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實行因果關係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

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係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係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由於實行了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的舉證責任規則,因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因為它是醫療機構一方希望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者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失的證據。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必舉證證明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兩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訴訟中無須提供這樣的證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於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負擔。

醫療事故賠償中的舉證責任應該怎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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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於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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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法院審理案件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謂以事實為根據,即法院根據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來分清案件性質,確定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醫療事故中舉證責任怎樣分配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勝訴的判決,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著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

  但對於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實行因果關係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

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係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係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

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由於實行了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的舉證責任規則,因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因為它是醫療機構一方希望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者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失的證據。

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必舉證證明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兩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訴訟中無須提供這樣的證據。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分配怎麼分

5樓:魯鬱真

醫療事故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受害方需要舉證證明對方有過錯。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於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負擔。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三、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人)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較明確。

但在一些疑難、複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鑑定方可確定因果關係。

第二,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鑑和參考的。

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1、損害結果屬於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後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併發症。這種「併發症」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

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只是損害後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醫療事故中原被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8樓:醫療律師徐志巨集

謝邀,看這個問題提的這麼專業精準,好像提問者也是有基本的法律功底的,哈哈。不管是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或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都是遵循過錯責任原則,跟一般的侵權責任糾紛原則上一致 ,就醫療過錯這塊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患方舉證,患方沒有專業知識如何舉證呢?那就申請鑑定,由鑑定機構提出鑑定意見。

光是有過錯還不夠,還要有因果關係,普通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也是原告方,但是醫療糾紛相對特殊,由醫方對無因果關係進行舉證,也就是說醫方不能證明無因果關係的,就推定有因果關係。這是法律規定,但是實踐中因果關係這塊也是由鑑定機構發表意見的,至於鑑定意見怎麼寫,拿到鑑定意見後患方如何爭取最大利益,要具體個案具體去做了。所以,醫療糾紛類案件實踐中其實處理比較模式化,法官也不太**法律層面的東西,就簡單化處理,看鑑定。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時舉證責任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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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醫療事故麼,這算是醫療事故嗎?

這不算醫療事故,任何的 方法都不可能達到100 的 率,醫院是不可能做到包治的。所謂醫療事故,是醫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過錯,而這個過錯是指違反醫 律法規和技術規程,否則不算醫療事故。在此順便申明一句,本人不是醫生,只是從法律的角度給你解答。對於你的情況我深感同情,同時祝你早日 呵呵很有意思 我跟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