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是什麼?謝謝

時間 2022-01-12 10:42:00

1樓:kyoya蘭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款分析:1.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不需要拿出證據,不是說用人單位怎麼說就是什麼,取證較難。

2.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該理解成:

培訓和調整崗位,培訓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培訓,如果是公司內部,要看老師的資質,如果是外部培訓的發票(非自己掏錢),然後再說調整崗位,首先工資不能下調,工作崗位應與原崗位同崗等,最後還要協商一致,

2樓:蒼洱白子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析:這裡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勞動者沒有具備從事某項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崗位的工作任務,這時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也可以把其調換到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上,這是用人單位負有的協助勞動者適應崗位的義務。如果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單位的職業能力,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2項內容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請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怎麼解讀?

4樓:

公司搬遷這種情況各地的規定不同,不一定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條第三款,看所處地方規定,如果當地規定中公司搬遷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的話就得不到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讀如下: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或企業廠地遷移等。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公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由於上述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葉赫那拉聞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筆者專業解讀:(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2)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或企業廠地遷移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公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

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由於上述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你所述理由屬於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依本規定處理。

6樓:微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第三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其解讀如下:

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經過用人單位重新培訓或者換崗仍然不符合崗位要求,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如果未經過培訓用人單位就辭退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必須要重新培訓或者調整後仍然不能勝任用人單位才能按照該條款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樓:

1、這個在看地方的規定。比如深圳就有明確的規定,只要在本市的遷移,如果員工不隨的,無經濟補償金,

2、你所說的10公司以外是什麼樣的情況,一般遷出本市的,是要給經濟補償金的。

3、具體的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勞動部門為準。

4、不是按四十六條規定,而是按四十條第三點:(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樓:義賢律師事務所

首先看你們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上班地點。如果地點包括了10公里外的新地點,應該說不屬於公司違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40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地點不包括新的上班地點,是公司單方面改變合同約定內容了,這個公司需要做更細緻的工作來使事情平穩過渡;至於經濟補償,單從你給出的條件來看,是應當支付。

無憂勞動法的回答盼望能另您滿意。

9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提前30天通知你,可以不予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這種情形,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能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

除非是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與你們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但是建議,你們與用人單位能夠達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子補償款可以自由約定,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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