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案例,房產繼承糾紛經典案例告訴你,哪些遺產會產生糾紛

時間 2022-01-11 16:35:26

1樓:華律網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係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係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

2樓:中顧法律網

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稱為繼承。由於繼承是被繼承人個人財產的轉移,因此遺產範圍必須首先明確。遺產範圍應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時,其財產才是遺產。

(2)死亡公民生前的個人財產是遺產。

(3)公民死亡時尚存的財產是遺產。

(4)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是遺產。

二、區分遺產範圍與家庭財產

遺產範圍往往與家庭財產混雜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確的區分:

(1)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分,如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被繼承 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與家庭共同所欠的債務;

(2)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或身份利益的區分,如遺產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家屬應得的撫卹金、被繼承人所有的房產權與被繼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權、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收益與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權利等。

三、遺產轉移的方式

由於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直接決定了遺產轉移的方式。具體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法定繼承,即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順序取得遺產。

(2)遺囑繼承,即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取得遺產。

(3)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即扶養人在承擔了對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義務後根據協議取得遺產。

(1)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 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2)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 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 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3)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 序繼承。

五、分析遺囑是否有效

考慮到被繼承人生前一紙遺囑可能就要決定鉅額的遺 產流向,同時還涉及死者遺願和生者感情等複雜因素,遺囑應當符合法律嚴格規定的以下兩方面的條件:

(1)各種遺囑的相應形式要件。如公證遺囑應當具備公證 申請、公證事項的審查和製作公證書等程式;自書遺囑應當是遺囑人自己書寫(包括電腦列印)、親筆簽名、註明書寫時間;代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代書人和證明 人簽名,並注明代書和簽名時間;錄音遺囑要有兩個以上在錄音製作現場的見證人的證明;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授,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後來未恢復訂立書面遺囑的能力。其中,所有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存在利害關係。

(2)遺囑的實質要件。如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沒有處分他人的財產。

六、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被繼承人沒有留有遺囑,沒有遺贈,也沒有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由被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取得遺產。按照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應該與被繼承人有血親關係 (包括擬制血親關係)和婚姻關係,繼承人繼承遺產有法定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配有法定原則。其中,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才可以繼承遺產。遺產的分配原則是:

(1)均分原則,即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均等。

(2)照顧原則,即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 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適當多分遺產。

(3)特殊原則,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配適當的遺產。

本答案由中顧法律網誠信專家肖龍律師提供

3樓:匿名使用者

盡可能收集證據證實,建房費由您家出資,並證實您奶奶名下的財物數額。可用證據:(1)借錢數額及利息等供款人證實材料及相關單證和見證人證實材料;其他無利害關係鄰居3個及以上有的相關書面證實材料及出庭證言可算證據。

(2)您奶奶名下的遺產,其所有子女都有權繼承,按法定規矩確繼承份額,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遺產,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多分遺產。(3)對您這等姑姑可不予理會,讓其有理了到繼承地管轄法院去起訴,判決其有繼承份額了再折價給付。 參考「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陳述,宅基地是你爸的,那麼房子也是你們出的錢,那跟你奶奶沒有關係,其他人也分不到房子

5樓:劉尚發律師

首先要確定,拆遷的這個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到底是誰享有所有權。按你說的,你奶奶應當沒有留下遺囑,你的姑姑們,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有繼承權的。還需要注意一點:

法庭沒有事實,只有證據。

6樓:懷緯疏雅靜

會支援第二份遺囑。因為其成立在後。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房產繼承糾紛經典案例告訴你,哪些遺產會產生糾紛–

房產繼承糾紛案例

7樓:2007愛問知識人

1、建成新房後老人的承諾是分家析產,老大分得舊房,老二、老三與父母一起共有新房。

2、老二、老三與父母共有的新房原則上四人均分。

3、父母過世後,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他們的遺產(新房的二分之一)應由三個兒子平分。這樣的話,老三最終應能得到:自己的1/4房產+分得的1/2*1/3=5/12房產,將近一半。

4、如果有遺囑,父母也只能對他們自己的財產立遺囑,也就是只能對一半的房產立遺囑,超過部分無效。父母遺囑中對一半房產的分配是有效的。

8樓:接昶馮尋桃

需要看房證誰的才能確認,如果12平方公尺房證是你父親的,後購買的房證是你的,你的姐妹只能分配12平方公尺。如果房證都是你父親的你們姐妹平分。你自己購買的如果有證據,50平方公尺是你自己的。

9樓:尊右卑左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爺爺奶奶去世後沒有遺囑,遺產就要按法定繼承。修房時爺爺奶奶老二老三共建,要提供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共建,而房產證是爺爺的名字,房產就要按遺產分割。

有證據證明屬於共建,不論名字是誰的,只能有一半屬於爺爺奶奶的遺產,另一半就是老二和老三的。爺爺奶奶在世時有口頭析產協議,如果有兩人以上證明,有居委會證明更好,協議有效,老大就不能再分新房。

拆遷房屋獲得的經濟補償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例有哪些?

10樓:巫妖王再怒**

案件介紹:

黃萱與王源為夫妻關係,王源於1989年6月11日死亡,黃萱便由兒子王志照顧。王志與張建敏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女王穎。2005年8月5日,北京市順義區市政管理委員會作為拆遷人(甲方),與王志作為被拆遷人(乙方),簽訂了乙份《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

該協議約定:(1)拆遷乙方的120號房屋;(2)乙方現有在冊人口4人,實際居住人口4人,分別是:黃萱(戶主)、王志、張建敏、王穎。

其中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共22萬元,拆遷補助費共27.2萬元,共計50萬元。

王志用拆遷款購買了訴爭房屋,直至2011年12月12日,因病去世,未及留下任何遺囑。其後,黃萱和張建敏、王穎因遺產和拆遷款分配問題發生爭執,遂將張建敏、王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豐台區的訴爭房屋歸黃萱所有,其給付張建敏、王英折價款;(2)依法分割北京市120號房屋剩餘的拆遷款8萬元。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張建敏領取了全部拆遷款。王志用拆遷款購買了101房屋,2006年8月12日,將該房屋登記在王志名下。

原告黃萱稱,買房花費42萬元,剩餘8萬元拆遷款未分割。

被告張建敏稱,買房花費25萬元,另有11萬元用於支付房屋的裝修和家具家電費用,剩餘拆遷款全部交給了黃萱。被告黃萱對此則表示否認。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1、訴爭房屋歸張建敏、王穎共有,張建敏、王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黃萱49萬元;黃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協助張建敏、王穎辦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2、張建敏、王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黃璇人民幣2.9萬元;

3、駁回黃萱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繼承專家律師靳雙權點評案件:

房產繼承糾紛的專家律師靳雙權認為,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黃萱就房屋拆遷應獲得的財產權益問題。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訴爭標的物係以被拆遷的120號房屋的拆遷款購買的訴爭房屋。現張建敏、王穎上訴認為,該房屋是王志生前承租的公房120號房屋所得的拆遷款購置,黃萱並不享有財產份額。對此,靳雙權律師的解讀是:

首先,本案中的《拆遷安置與補償相關協議》是對上述所涉拆遷利益進行分割時的直接依據。根據該協議中載明的內容,120號房屋實際居住的戶主系黃萱。在該協議中除拆遷補償款外,還有拆遷補助費。

而雙方均認可全部拆遷款均由張建敏領取。在張建敏、王穎不能舉證證明上述款項並無黃璇之份額的情況下,不能就此排除黃萱對該拆遷款享有的相應權利。

其次,用上述款項購買了訴爭房屋之後,房屋一直登記在王志名下。而張建敏所稱在支付相關費用後將餘款交給黃萱缺乏證據。即購房後剩餘的款項未實際分割。

關於該部分數額,根據庭審中的陳述,黃萱主張其買房後剩餘款項為8萬元,張建敏則稱購房及裝修等花費36萬元。因此,雙方所述相互對應,未曾使用金額至少8萬元。

在考慮上述共有財產份額和其在被分割財產中所佔比例,以及各繼承人繼承份額的情況下,依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原則,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張建敏、王穎共有並給付黃萱相應遺產分割折價款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且於法有據,其所認定的金額亦合理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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