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遺產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時間 2022-10-27 10:25:44

1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範圍和數額、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

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法定**人損害被**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安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乙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分多分少,繼承法上都有說明,其實你不需要 看什麼繼承法 , 到時候法院,人家法官都懂,你只要提供準確事實的證據就可以了。

3樓:

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就要按遺囑的內容來分割遺產,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如果確實他們未盡贍養義務的證據,可以要求少分遺產,或者不分。建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4樓:潘增飛

全國人民是在家庭延續繁衍發展、生產生活中使用、遵守、執行國家所有法律政策,其中的使用法律有可能被替換成執行法律或者事實。一家子家庭生活不是很富裕,家裡任何人沒資格在家裡擁有個人東西,即不會出現遺產,與繼承法扯不上關係。屬於家庭事務的不要強行借用婚姻法裡面的術語、概念,破壞家庭正常發展、生產生活,也是違背事實的,婚姻法只能退後

5樓:天空沒蜻

您好:一、遺產繼承糾紛能調解嗎

發生繼承糾紛怎麼辦?主要通過三種途徑來解決,分別是:

第一,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第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謂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繼承糾紛時主要依據繼承法和有關法規調解,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互助團結、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發揚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鞏固社會主義新型的家庭關係。

二、遺產繼承糾紛的調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樓:都律師講案件

如果有遺囑的就要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能夠舉出他們未盡義務的證據可以要求少分遺產。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7樓:含暉居士

如果有遺囑,那就沒辦法了。如果沒有你需要取證,上訴。確實沒有盡到義務。嚴重的可以撤銷繼承權。

8樓:大肥狼的老婆

可以的。

根據《繼承法》中,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這種人可以少分乃至不分給他。

遺產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9樓:華律網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任何繼承人不得私自轉移、惡意侵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因此,發現轉移遺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起訴追回應繼承的份額,轉移遺產者有可能承擔減少繼承遺產的法律後果。其他繼承人如果不共同起訴他,法院會在起訴後通知他們,並均列為原告,如果有不願意做原告的,則表示放棄了此財產的繼承權。起訴前,收集非法轉移遺產的確鑿證據,收集非法轉移人的身份情況,然後持上述證據向主要遺產所有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查封、凍結被轉移的財產,為將來勝訴後有財產可供執行。對於涉及銀行的證據,可以在起訴後,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協助到銀行取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10樓:黑色也很美

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稱為繼承。由於繼承是被繼承人個人財產的轉移,因此遺產範圍必須首先明確。遺產範圍應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時,其財產才是遺產。

(2)死亡公民生前的個人財產是遺產。

(3)公民死亡時尚存的財產是遺產。

(4)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是遺產。

二、區分遺產範圍與家庭財產

遺產範圍往往與家庭財產混雜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確的區分:

(1)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分,如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被繼承 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與家庭共同所欠的債務;

(2)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或身份利益的區分,如遺產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家屬應得的撫卹金、被繼承人所有的房產權與被繼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權、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收益與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權利等。

三、遺產轉移的方式

由於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直接決定了遺產轉移的方式。具體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法定繼承,即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順序取得遺產。

(2)遺囑繼承,即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取得遺產。

(3)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即扶養人在承擔了對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義務後根據協議取得遺產。

(1)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 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2)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 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 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3)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 序繼承。  五、分析遺囑是否有效

考慮到被繼承人生前一紙遺囑可能就要決定鉅額的遺 產流向,同時還涉及死者遺願和生者感情等複雜因素,遺囑應當符合法律嚴格規定的以下兩方面的條件:

(1)各種遺囑的相應形式要件。如公證遺囑應當具備公證 申請、公證事項的審查和製作公證書等程式;自書遺囑應當是遺囑人自己書寫(包括電腦列印)、親筆簽名、註明書寫時間;代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代書人和證明 人簽名,並注明代書和簽名時間;錄音遺囑要有兩個以上在錄音製作現場的見證人的證明;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授,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後來未恢復訂立書面遺囑的能力。其中,所有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存在利害關係。

(2)遺囑的實質要件。如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沒有處分他人的財產。  六、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被繼承人沒有留有遺囑,沒有遺贈,也沒有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由被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取得遺產。按照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應該與被繼承人有血親關係 (包括擬制血親關係)和婚姻關係,繼承人繼承遺產有法定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配有法定原則。其中,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才可以繼承遺產。遺產的分配原則是:

(1)均分原則,即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均等。

(2)照顧原則,即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 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適當多分遺產。

(3)特殊原則,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配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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