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如何確定繼承案件中的管轄問題

時間 2022-04-10 21:20:53

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臨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擴充套件資料:

訴訟管轄的兩種情況: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財權案件以及其他各類案件之間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1.1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詳見第1.2、1.3、4部分的內容。

1.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民訴法》第18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其中,依據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1] (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的規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斷標準包括:

(1)爭議標的額大、

(2)案情複雜、

(3)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

(4)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情形。

同時,依據《民訴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

(1)專利糾紛案件由智財權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公益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所在的市、計畫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也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依據2015年4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階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爭議標的額達到較大的第一審案件,也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3高階、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第十九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地域管轄

2.1當事人的住所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其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其註冊地或登記地為住所地。

2.2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3原告住所地管轄的情形

《民訴法》第22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同時,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原被告雙方均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滿一年的,仍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被採取強制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依據《民訴法解釋》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僅是被告被登出戶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內結婚但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的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樓:張明君律師

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周詳的法律意見。

如何確定繼承案件中的管轄問題

3樓:地平線之說

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

4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說,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被告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是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常常出現被繼承人在a省死亡,而遺產在b省甚至c省份,繼承人卻又在其他省份的情況,那麼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當某繼承人提起繼承糾紛時,就應當在其他幾個繼承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

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一, 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幷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第二, 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域內均有遺產的,那麼需根據遺產在各個行政區域的分布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被繼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有不動產的情況,在發生繼承後,很多人認為應當該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第一項: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三項:遺產繼承,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他們之間是並列關係,那麼對繼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應當適用第三項的規定,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適用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實踐中,因不動產所在地常可能與被繼承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從表面看是在不動產所在地管轄,而實際上仍應遵守的是民訴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5樓:李建成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遺產繼承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訴訟時應提交哪些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遺產繼承糾紛,主要包括當事人有無繼承權的糾紛及當事人因分割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在這類訴訟中,當遺產分布在不同法院轄區時,需要區分主要遺產和非主要遺產,如果遺產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的,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例如房屋所在地,為主要遺產地;如果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

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便於法院查明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係,遺產的範圍及繼承份額等問題,從而有助於法院正確地解決糾紛。

訴訟時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和死者的親屬關係證明,以此證明你是合法序列繼承人,

遺產繼承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7樓:張明君律師

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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