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某企業於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1年,工作崗位為一車間操作工

時間 2022-01-10 10:09:57

1樓:匿名使用者

此種情況下,企業本有很強的理由,解除勞動關係,但解除勞動關係依據出現了問題。可能會導致原本主動的企業變得被動。

回答上述問題:

1.因為勞動者無法勝任或不能從事原定崗位時,企業有義務為其調整工作崗位。但勞動者也有義務服從安排。(原因為,企業調整工作崗位,並非為企業需求,而是考慮員工情況而進行的行為)

2.因過敏源導至的過敏現像,企業可以給員工調整崗位。員工也可以辭職。

3.企業約定試用期為一年,存在一定風險。(依目前法規來看)不能通過試用期不合格來進行處理。

應進行崗位調整(至少脫離過敏源),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拒絕可依不服從管理及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同時,不能達成一致,也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4.對本案例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有以下幾點建議:

1)嚴格遵循合同期限管理,並依法約定試用期。

2)結合上述,考慮員工利益及企業利益,以平等、相互尊重為宗旨,完善企業制度,

-如,對崗位勝任力,做出明確規定。以便於科學管理試用期,加強法規執行能力。

3)為了保障勞動者權益,從人性化角度來看,過了醫療期後,可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2樓:漫運駿

1 可以 因為李某不能勝任

2 調整崗位

3 調整崗位或給予補償辭退

4 試用期不合法,嚴格員工上崗體檢

3樓:

1.可以調整。因為李某對於一車間的常用原料過敏,若不脫離過敏源,該症狀將會反**作,影響患者健康。

2.企業首先可以安排李某休假、必要時可以就醫並報銷醫療費用,其次可以合理安排調整工作崗位。

3. 「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企業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一年的試用期是違法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樓:巧衲衲

作業要不要抄題目

直接寫答案麼

李某與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雙方約定試用期為6個

6樓:匿名使用者

李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說明理由,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辭職只需通知公司即可,不需公司批准,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1、李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說明理由,因為在試用期。

2、李某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提出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

3、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予李某經濟補償金。員工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予李某經濟補償金。

4、如果用人單位是提供的一些入職培訓,李某不應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8樓:潘菁律師

1、不需要。因為勞動合同法第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可以單方解除。

3、用人單位不用給予李某經濟補償金。

4、首先應看這個培訓是否是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如果只是入職培訓,則李某不用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其次如果是專項培訓,應有雙方關於違約金的賠償協議,如果沒有,李某也可以拒絕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1.李某可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單位無需提供經濟補償

3.假若單位對李某提供了專項培訓(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此處要點,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則李某應賠償單位培訓費用,而若只是本單位內部日常業務培訓則不需賠償培訓費用

2011年6月1日,小王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期中,約定試用期從6月1日開始,合同中

10樓:

小王3個月拿的都是試用期工資。

違法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實際該公司未明確試用期,且已超過乙個月;

違法2.《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該公司應支付試用期工資每月2400元。

王某與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1、「雙方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這個約定是口頭約定的還是合同上約定的?如果合同沒有這條約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合同有這條約定,那麼,按照法律規定:

試用期間的任何一方都可隨時解除合同而無須理由。

2、法律規定:試用期間的任何一方都可隨時解除合同。

3、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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