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分析一下這個案例,最好能給出法律依據及理由,謝謝

時間 2022-01-10 10:09:56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接近婚姻家庭法自考題了。。。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及司法解釋3

1財產處理:

兩人結婚用房是王軍在1993年為結婚購置的,現價值20萬元,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所以屬於王軍。

2 2002年王軍的父親去世,王軍繼承了1萬元的遺產。繼承所得,屬於個人所有,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王軍。

3 2003年李萍的父親去世,李萍繼承了一批字畫,估價10萬元。繼承所得,屬於個人所有,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李萍。

42000年結婚五周年紀念日,兩人用存款購買一枚價值5000元的鑽戒,一直由李萍戴著。屬於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買的東西、且價值較大,需要分割,李萍擁有戒指,補償王軍25000.

5王軍平時愛好寫作,出版了一部**,稿酬6000元,全部用於購買了專業書籍。 個人專用的東西、財物不屬於共同財產,歸王軍

2孩子撫養

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為照顧,由於孩子自小由王軍家人撫養,根據利於未成年人發展原則,由王軍繼續撫養,李萍需要每月支付撫養費

2樓:月光下的星期

舉個房屋沒買合同案例:夫妻存續期間有一套房屋,男方偷著給賣了,房產證辦理了過戶手續,買受人屬於善意取得無過錯,女方知道後把房管局及賣家一同告到法院,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請求撤銷,理由是夫妻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一方不得處置,房管局未經雙方同意辦理過戶手續有過錯,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樓:專利律師

(1)房屋為王軍婚前財產,離婚後歸王軍所有;1萬元遺產和字畫為婚後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應予以分割;王軍的稿酬屬於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應予以分割,可以折價;結婚紀念日購買的鑽戒屬於個人的首飾衣物,為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歸李萍所有。

(2)子女的撫養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依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予以判決。無論是協商還是判決,不承擔監護的一方應該承擔一部分撫養費,並且有探視的權利。

幫忙分析一下這個案例,最好能給出法律依據及理由,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名師解析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卷四))1.陳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麼?

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因為陳某是直接向趙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

涉及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分。

2.高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麼?

構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綁架罪。因為高某並無綁架的故意,而以為是索要債務。

3.陳某與高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麼?

構成共同犯罪。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陳某的搶劫罪與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成立共同犯罪。

4.高某在公園取得李某10萬元的行為是否另行構成敲詐勒索罪?為什麼?

不另外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高某的行為屬於拘禁他人之後,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陳某對趙某的死亡,應當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麼?

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陳某的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當中。

6.高某對趙某的死亡後果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麼?

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範圍。

7.高某的投案行為是否成立自首與立功?為什麼?

成立自首與重大立功,因為被檢舉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1、搶劫罪。因為,陳某有非法占有趙某錢財的故意,並且通過控制本人、使用暴力獲得錢財,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2、非法拘禁罪。高某是有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3、兩人屬於部分共同犯罪,就非法拘禁罪構成共犯。

4、構成敲詐勒索罪。

5、故意殺人罪。用木棍猛擊趙某的頭部,頭部是要害部位,陳某應當預料到會殺死趙某,有殺人的故意

6、高某對趙某的死亡後果不承擔刑事責任。

哪位大神可以幫忙分析一下,寫一下結果以及理論依據,謝謝(*°∀°)=3

法律課老師留的乙個案例,幫忙分析一下,最好能有理有據,謝謝!

6樓:清貧學生

張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賭博所得的財產屬於非法財產,不具有正當性……

7樓:匿名使用者

賭博行為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至於賭資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案例中的賭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正當防衛的乙個必備條件是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這個案例中雖然有了步伐侵害,但是沒有正當的合法權益,因此個人認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8樓:匿名使用者

賭博犯概念含混,聚眾參與賭博是犯罪,但不是賭博犯,賭博的財物轉移是非法的形式,所以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按你的敘述不存在正當防衛。

法律案例分析,請幫忙解答

9樓:

1.答:這種情況法律無明文規定,這老闆鑽法律空子鑽的很成功,沒什麼好辦法。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試試吧。

2.試用期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李某的要求於法無據。

3.根據自進入公司以來實際工作年限,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均支付3個月的工資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答:(1)勞動關係確立,因為有勞動合同,又有事實勞動關係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不合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太多了

a、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b、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c、如因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補償是錯誤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d、合同期內高某不得結婚,錯誤,違犯婚姻自由

e、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錯誤。30天即可

f、所交押金不予通還錯誤,收就已經錯了

g、如果高某因違反操作規程而負傷,公司不予負責錯誤,如果是工傷,公司要負責

h、高某可以自願參加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錯誤,這是勞動法規定公司應該提供的福利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總結:此勞動合同屬於部分有效合同,凡是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婚姻法》等的內容一律無效,其他內容合法有效

一道法理學的案例分析題。求法學高手幫忙解答~~!!謝謝啊!!

案例請幫忙分析一下,乙個案例請幫忙分析一下!!!!!!!

首先宣告你擅自拆除你叔叔的房子,是侵權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你所說的分家行為,並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該合法有效,但是關於宅基地的使用是有特殊規定的,因此你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轉賣宅基地是無效的。另外,你叔叔建房已有十幾年,如果沒有拆除構成侵權的話,也已超過訴訟時效,即便起訴也很難得到法...

懂法律的快幫我分析一下這個案例,法律案例,幫我分析一下,謝謝!

構成侵犯了乙的隱私權,屬於民事糾紛。侵犯隱私權範疇 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 肖像 住址和 號碼 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等。可以報警或起訴侵權方,但要有足夠的證據。此外還可能侵犯人身權,嚴重者如侵犯生命財產安全權等。甲的這種行為侵犯了乙的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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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分析一下婚姻法案例,關於婚姻法案例分析!!請幫忙 急

說一點自己的意見 1 司法實踐中是以當事人購買房屋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題目意思,應該是不屬於婚內共同財產的,不能分割。2 不能。婚姻法 規定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繼承 遺贈取得的財產,但當事人指定夫妻一方繼承 遺贈的除外。所以屬於陳大明的個人財產。3 屬於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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