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是指正式工還是臨時工還是所有的

時間 2022-01-07 17:24:43

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1)勞動法第二條關於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2)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4.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3)根據司法解釋「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可知:只要形成勞動關係,是否臨時工,均受勞動法保護。

2樓:開飛機的l舒克

所有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3樓:野馬幫何莫

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

勞動合同法關於臨時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4樓: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5樓:

在同乙個公司每天只能工作4個小時,乙個星期最多只能上24個小時。

工資只能是和公司商定,但是不能低於當地**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指合同工、臨時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擴充套件資料

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雇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雇員與人力派遣兩類。

聘用臨時工的目的事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如何維護臨時工的權益、杜絕臨時工現象?石秀印建議,首先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同時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

其次,針對臨時工以勞動派遣形式遭濫用的情況,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哪些崗位是輔助性的可以使用臨時工,臨時使用期限定在多長時間之內。此外,還應明確**機構中哪些領域不可以雇用臨時性用工。

6樓:匿名使用者

臨時工工作果凍時間是8小時,加班乙個小時20元還行。不算低。

7樓:旗明軒

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的規定,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或者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8樓:萬里挑一

自己成包乙個小活幹完了老闆不給錢在這等了一夜

勞動法有哪些規定現在用工單位還存在臨時工

9樓:線致

勞動法對於勞動者只區分試用工和正式工,沒有臨時工的說法.而不管是什麼型別,只要僱傭關係一確立,當月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你所問的那些都是毫無根據的.

實際中不要說試用工了,現在不幫正式工繳納的都遍地都是,所以實際中不要死啃書本,一般只為正式工交,不幫試用工交都是我們可以預設的方式,如果試用工也交,那麼只能說這個單位太好了.沒辦法,目前環境就是如此.而試用期儘管最高可以是6個月,但是一般不要超過3個月.

也就是允許3個月不交社保,這是勞動者維護自己權益的乙個底線.如果超過3個月不交,轉正也無望,那麼就要考慮更換工作崗位,順便把僱傭方告上去叫他把那3個月補上.大家翻臉的話就沒必要吃這虧了.

在新勞動法裡,臨時工與正式工在待遇上有什麼差異?

勞動法對臨時工的規定

10樓:律兜諮詢1號

2013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

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係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11樓:風塵世射手

勞動法未規定臨時工規定 只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有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臨時工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已經沒有臨時工。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時已經沒有臨時工。自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所有勞動者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只有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6〕238號

一、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與臨時工的法律都規定了哪些?

13樓:病樹根

關於同工同酬的問題得改善,福利待遇基本相同。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如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可以通過掌握的《勞動合同法》臨時工方面的法律知識為自己維權。

而且目前來看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即臨時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

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14樓:量產機軍勢

我有一段勞動法學會關於這個問題討論的錄音,和整理稿,節選內容如下:

第三,再一次明確了同工同酬,比較難處理,同樣的活應當收入大體相同,會有差異,但不能差得太多。酬到底包括什麼,不是很清楚,工資的形式又很多,在乙個企業裡面福利待遇算不算,有些福利待遇算進去大家還能接收,像降溫費啊,有時候福利待遇差別也挺大,能不能算同工同酬,這個說不清楚,不光我們說不清楚,國外也說不清楚。留待將來在具體化,現在是個帶有宣誓性的,現在說不清,但也不能差得太多,至少有個自然公正,大家一聽差距這麼大顯然不合適,大家都在乙個範圍內。

大家都很關注,操作起來很難,自然公正,考慮他的結果對勞動者是不是有利是勞動法考慮問題的出發點。

第四關於三性,這次修改大家都比較關注,這次對勞動法的修改,當初三性是歸納得到的,各方面也沒有什麼爭議,後來勞動部曾經搞過對三性的界定,當初徵求立法者的意見,當時座哦了乙個基本的界定,就是現在這個,幾乎一字不差。臨時性,不超過6個月,都是原來我們答覆勞動部那個文裡的,後來勞動部沒有**那個文,如果發了也能多少解決一些問題。這次改怎麼改的,有乙個意見是三性變一性,其它都說不清輔助性替代性,包括有人提出三性變兩性,比較好操作,有些同志認為對前面的修改太大,輔助性,什麼是輔助性,現在都說不清楚,像會計,後勤,那個企業都有,能說是輔助的麼,是必要的。

現在還是保留了三性,現在這三性是可相容的,現在這三性是把握一性就可以,還是要都滿足,現在也沒有解釋清楚。我覺得,最後其實還要是把它轉化到臨時性上,這樣比較好操作,掌握也比較好掌握。

15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解讀】本條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實踐中,有的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工幹一樣的活,勞動報酬卻低很多,這樣很不公平。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目前勞務派遣領域中對勞務派遣工進行身份歧視的問題比較突出,集中體現為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之間雖從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資待遇相差較大。

有的企業中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基本工資相差30%至40%。在繳納社會保險方面,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也有差別,正式上的社會保險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資的標準繳納的,而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的。有的用工單位是將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和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費一併交給勞務派遣單位,再由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自己的薪酬制度確定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因此對於用工單位而言,無法做到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某市總工會的調查報告顯示,同樣從事一線崗位工作,勞務派遣工的平均工資收人僅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業中,從事同樣工作的勞務派遣工工資與正式工工資最多要差一半。

據對某礦區的調查,勞務派遣工在原煤一線生產人員中佔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為熟練工人和中堅力量,但他們的工資實際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顯的區別,突出表現在:基本標準工資低;看病要自費;沒有病假、探親假等。不論作表現如何,都不能評先進。

沒有療養、休養的權利,也不能申請困難補助。用工單位大量使用派遣員工,乙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員工工資水平較低,且沒有正式員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這不僅是乙個法律問題。也是乙個社會問題。用工單位應當保證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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