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滿50歲就可以隨便解雇(而且合同期限沒滿

時間 2022-01-07 17:24:45

1樓:趙小兔律師

你好,50歲還沒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得隨意解雇。否則應該給予賠償。

2樓:廢墟上的歌唱

他沒權解雇你,勞動法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男子是60歲

你有權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結果不滿可起訴

假如你幸運遇到正直的法官,你是穩贏

3樓: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50歲就要被解雇。像你這種結果是被用人單位強行解雇,是應該對你進行賠償的。如果不賠你就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過,像這種告用人單位的你很吃虧,畢竟在這上面咱們是弱者,不論是資金還是人脈都是拼不過他們,我給你個比較可行的建議,先去找用人單位溝通,實在不行就只有訴諸法律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法無此規定,恰恰相反,勞動法對勞動者有健全的保障。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山野柴胡

【違法 解除 終止 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滿五十歲的女員工被辭退有賠償嗎?2016年勞動法。

6樓:匿名使用者

女工人年滿50歲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女工人年滿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終止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去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7樓:朱博楠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台的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提問賠償

回答您好,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係的,(就是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7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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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50歲人員如何辭退?

8樓:王元頁

女職工50歲到退休年齡,合同終止

男職工看解雇理由,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雇沒補償金,其他理由解雇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對於辭退50歲以上的工人沒有特別的保護政策。單年齡在50歲以上,並不能滿足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但如果沒到退休年齡,則應該按實際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法有規定女的50歲後,公司可以辭退嗎?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對於辭退50歲以上的工人沒有特別的保護政策。單年齡在50歲以上,並不能滿足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12樓:無雨

按目前2015年的情況看,勞動法的規定是女性在50周歲時可以退休,也就是說,你和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到50周歲滿以後,就不能繼續保持,單位以這理由和你解除勞動關係是合法的。

13樓:夏俊武律師

回答(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女性聯盟50歲,用人單位有義務配合勞動者辦理退休。退休之後,勞動關係自然終止。若用人單位返聘,勞動者可繼續留在單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係。

勞動法對於辭退50歲以上的工人沒有特別的保護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單單年齡在50歲以上,並不能滿足上述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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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鮑希榮鞠嫣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使是五十歲辭職也可以要求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否則您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15樓:愛

1、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是不包括退休了的人(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這位女性職工滿了50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她就是不勞動者了,即使還在公司做事,也不是勞動者,不再適用勞動關係。這個時候公司辭退她(其實說「辭退」已經不貼切了的),是沒有任何賠償的。

2、如果這位女性還沒有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她就還具備勞動者的身份,只是單純的因為年齡問題(滿50歲)遭到辭退,可以向公司進行索賠。索賠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法規定什麼情況能不簽合同?我們公司有的員工超過55歲了·要簽合同嗎?還是不管幾歲都要籤?

16樓:簡簡單單

達到退休年紀的員工,就可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男60歲,女50歲之後的,就可以簽訂勞務協議就行了。

17樓:逍遙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關於年齡問題,年滿十八周歲,達到退休年齡前,都要籤勞動合同,因此,對於男性來說,55歲並未達退休年齡,應當籤勞動合同,對於女性來說,此已達退休年齡,可以不簽合同;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是勞務或僱傭關係,如兼職等,則無需籤勞動合同。具體看情況。

18樓:懶嘟兒

法律規定,女工人50歲,女幹部55歲,男的60歲為退休年齡,達到了就不屬勞動法所規範的範疇之內

19樓:匿名使用者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0樓:

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跟年齡無關,不管什麼情況都應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員工滿十年工齡的可以隨便開除嗎?

21樓:知道法也團隊

需要看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位址和聯絡**,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位址、聯絡**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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