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斷是什麼意思,請說的通俗一點

時間 2021-12-18 21:57:14

1樓:zzx梓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

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2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很多,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以具體列舉的方式進行了明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權利人提出要求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73條和第174條規定的幾種情形:

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 3、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時效從出具欠條之日中斷; 4、200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簽收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5、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將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內容作了細化說明;第11條規定部分債權人主張債權引起的中斷對全體債權人有效;第13條規定了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第17條規定了連帶債權、連帶債務中一人的訴訟時效中斷及於他人;第18條、19條分別規定了代位權訴訟、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引起訴訟時時效中斷情形。

3樓:狂愛而無奈

就是你該我的,兩年以後我就沒有權利要了。一年半的時候我朝你要,這個時候就是訴訟時效中斷了。。在半年裡你要把錢給我,要不行就算了。。。哈哈?

其實我也是來找答案的??

4樓:懷舊的兔子

我認為應該是這樣的:

我2000年借了你1萬元,2001年你催我還了,但我沒還,這時的時效就中斷了,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催我的話我的時效應該到2002年,但是鑑於2001年中斷重新計算了,所以時效截止2003年。即如果2003年你打官司找我要錢還是有勝訴權的,因為時效未過

5樓:

訴訟時效的中斷就是說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時效停算,直到恢復時起再繼續計算。

如,訴訟時效2年,從開始計算時效時過了一年半因法定事由認定訴訟時效中斷,那麼時效就停在一年半這裡。直到訴訟時效恢復計算時繼續從一年半開始往兩年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麼區別?請通俗的解釋 最好舉個例子

6樓:房屋拆遷那些事兒

五分鐘詳解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中止

7樓:一零啞劇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8樓:edison大哥

中止是徹底沒了不算了。

中斷是先暫停,

之後可以恢復繼續算的。

——————————————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麼區別,請各舉一例

9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一、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二、舉例:

1、權利人在生產過程中由於電線短路而發生火災,屬於意外事件,卻不構成中止事由,屬於訴訟中斷。時間重新計算。

2、但義務人一方如發生意外事件,則可以構成中止事由,屬於訴訟中止,時間暫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0樓:阿西寶唄

訴訟時效

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 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 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 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例如:權利人在生產過程中由於電線短路而發生火災,屬於意外事件,卻不構成中止事由,屬於訴訟中斷。

但義務人一方如發生意外事件,則可以構成中止事由,屬於訴訟中止。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11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139、140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例如:甲於2010年6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傷(訴訟時效為一年),欲起訴侵權人賠償人身損失。訴訟時效至2011年5月31日屆滿。

5月29日當地發生水災,全縣道路被水浸,無法通行,直至6月2日才恢復正常,那麼5月29日至6月2日(共5天)訴訟時效中斷,從6月3日開始繼續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6月3日起計多5天,即至6月7日。建議理解的時候,運用數軸來表示,會簡單很多了。

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例如:甲欠乙10萬元,承諾2010年6月1日還。那麼訴訟時效為兩年,至2012年5月31日。

2012年4月1日,乙起訴要求甲還10萬元,法院立案後,乙致電甲說還款,要求甲撤訴。甲撤訴了,但乙沒有還款。那麼這10萬元的借款訴訟時效就重新計算2年啦。

12樓:花岐亞

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拓展資料

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

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訴訟時效什麼時候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

訴訟時效因為權利人提出權利要求而中斷。提出 權利要求的方式不限,口頭或書面向債務人或責任人本人提出,或委託律師發律師函 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向具有行政仲裁 裁決職能的行政機關提出 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後又撤訴的除外 等等,只要能夠證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了權利要求,都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各位大俠,訴訟時效中斷和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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