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的常見問題

時間 2022-01-04 17:58:20

1樓:深圳智高點智財權運營****

法律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人地矛盾特別突出等特殊情形時,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要必須經本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調整,否則不能調整。

相關規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農村土地承包的常見問題

2樓:惲湘靈

1.土地承包期限有何具體規定?

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指的是具體承包期限還是承包制度?

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這裡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不能理解為是承包制度30年不變。對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4.家庭承包的發包方享有哪些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5.家庭承包的發包方應承擔哪些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

④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6.對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有何要求?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土地承包問題。 40

3樓:王元頁

土地承包權不能繼承,有權承包人繼續承包。這不屬於個人財產,不在遺產範圍內

但是承包款、之前地上的收成屬於遺產範圍

《繼承法》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4樓:天蟾如月

沒有錯。該土地承包人中沒有你姐姐和外甥女的名字,就沒有相關的名分。他們給是人情,不給是該應,沒有官司可打。

5樓:

這個就牽扯土地流轉了。每個省的二輪承包合同簽訂時間不一致。根據你省簽訂合同時間當時家庭承包共有人情況,過世人的妻女是否是共有人。

如不是共有人,但符合繼承條件,可向發包方提出流轉或者分配。我不是專業的,還請專業律師或相關行業的為你解答,以上僅做參考

6樓:天津六月雪

已經被法院駁回,不能再起訴了,土地是集體的,不是私人的財產不能繼承,你姐姐的承包土地應該在娘家。

7樓:星逝歲月的海角

不好要,《農村土地承包法》上面說是承包給農戶。這裡的農戶是指的乙個家庭組織,不是個人。也就是說你即使個人去世,只要這合同上的農戶還有在的就只能按照合同上來。

既然合同上是他弟弟和他母親有經營權也就只能是他們來經營——我不是學法律的,只是了解這麼多

農村土地承包中常見的問題是什麼

8樓:盡在梧桐葉落時

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以現有土地承包合同、經營權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確權登記頒證制度,解決農戶承包地地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實現承包面積、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承包經營權證書「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邊界測繪登記、承包合同簽訂、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四到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資訊資料庫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統,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資訊化。

土地承包問題

9樓:淺憶昔末顏

第一,如果是退耕還林的,是否有林業部門頒發的林權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有林權證什麼話都不須說了,按林權證的規定來辦事。如果沒有林權證,但當時確實是響應**的號召退耕還林的,你便可以向當地林業局反映一下,爭取林業局的支援,幫忙做一些工作,或許還可以補發林權證。

第二,林地的使用年限按上述條款的規定很清楚,最長可為七十年。如果你取得了林業局的支援,就不存在與原來承包年限有衝突的問題。

第三,農村土地不能隨便重新分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重新分地也就是調整承包地的唯一條件就「因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如果不存在這個條件,也還是在承包期內,就不能調整土地。

土地承包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問題

10樓:橆爺創造神話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全家戶口遷入設區的市,集體可收回承包地。

2、目前未收回的話,可要求確權。

根據當前國發〔2014〕25號檔案精神,轉為非農業戶口之後也是可以確權的。檔案規定: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對全家遷入設區市以上轉為城市戶口,承包地已經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沒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願,願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不願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土地承包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承包以後一直以來都在種植果樹,且租金是按年交的,這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土地或林地承包關係,你可以申請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

《中共**、***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也規定:

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範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範的,要予以完善;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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