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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2-11-17 21:30:48

1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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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案例 最後具體

提問杭州這家麵包店四年送出三萬個麵包

2.試分析送出麵包的出發點。賣不完的麵包是否能便宜賣?為什麼有些麵包店會選擇只送不賣?送的話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好處和弊端?請給出應對方案

2.上海某知名麵包店用過期麵粉製作麵包店長我沒有公德心【案例分析】

3.店長的做法可能會造成怎樣的嚴重後果?請從對內管理和對外影響兩個維度分析,試給出對內制度的制定、落實,及對外解決方案。

店店長想法易於常人只招聾啞人無聲麵包店成網紅店

【案例分析】

1. 店長的決策是基於什麼想法作出的?對於門店和品牌有什麼好處?這個做法可能面臨哪些困難?列舉出至少3個可能面臨的困難,並從經營角度給出解決方案

回答食品安全方面

堅守食品安全是餐飲企業底線

近年來,網紅業態的繁榮發展、老百姓的消費需求公升級,共同促進了不少網紅餐飲品牌的崛起和壯大,被很多人追捧為「美食打卡地」。在資本入局和流量模式的影響下,部分網紅餐廳走上了迅速擴張、過度追求流量營銷的道路,雖然大大縮短了消費者對餐飲品牌的認知週期,卻忽視了保障食品安全的首要責任,最終脫離了餐飲的本質。

食品安全問題關乎百姓的身體健康,不管何時何地,再怎麼強調也不為過。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9月14日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我國已經公布食品安全標準1366項,涉及指標2萬多項,對食品的原料、輔料、外觀、營養元素、新增劑、微生物等指標做出了詳細規定。如果現在商家還存在食品安全就是「不吃出事情就好」的僥倖心理,那必將受到監管的嚴懲和消費者的拋棄。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4月發布的最新資料顯示,2020年共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28.62萬件,罰沒款27.26億元,吊銷許可證776件,移送公安機關3490件。

因此,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餐飲企業必須主動擔負起主體責任,從原輔料採購、生產過程控制、儲存、銷售、餐廳衛生等環節層層把關,為消費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就像**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的《網紅餐飲企業須守住安全底線》文章中所說,「餐飲企業的長遠發展,最終依靠的是食品的安全、過硬的質量、優良的服務,如果放棄了食品安全這個底線,再紅的品牌也只能是自毀招牌。」唯有如此,網紅餐飲品牌才能化危為機,才能實現從網紅到「長紅」的蝶變。

這個專業問題還是多看看營銷方面的書籍去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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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潛揚律巧春

1、是你敘述錯誤?應當是乙向甲借走甲的學生證、而不是「甲向乙借學生證」吧?

2、「甲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為什麼?」:

(1)此合同以是甲的學生證開辦,甲是合同當事人,而且由同意將學生證借給乙、由乙開辦業務,合同不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形,應是有效合同,甲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至於說甲讓乙**自己簽定合同後將合同業務轉讓給乙(乙又另行轉讓給他人的,是另乙個法律關係,再論),屬於合同權力義務同時轉讓,轉讓沒有經過合同對方移動公司同意,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效,所以,雖然甲並沒有實際使用此業務,也仍然應受此合同約束、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3、至於甲承擔責任後:可以根據和乙之間當初的借用協議,要求乙根據協議承擔對甲的損失賠償責任,乙又另行轉讓他人、是否能找到他人,與甲無關,甲只需向乙追究責任即可。

4、乙承擔責任後,可以根據與丙及其男友之間的轉讓協議,向丙或其男友或向兩人追究責任,具體是向丙追究、還是向丙和其男友兩人追究連帶責任,要看當初乙和丙及其男友之間的約定內容。

求幾篇一共500字的案例分析

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以下是我提供的兩個案例,希望能對你有幫助。案例一,被告人李某,男,26歲,某單位汽車司機。被告人李某於2001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同裝卸工劉某、王某等三人駕駛黃河大卡車由某鄉向市裡送貨。

車超速行駛,當開到某鄉**的十字路口時,將前方同方向騎車的季某、韓某連人帶車撞出42公尺,造成兩人重傷後因槍救不及時於送醫院途中死亡。被告人見撞人後,為了逃避罪責,非但不停車搶救被害人,保護肇事現場,聽候處理,反而繼續加速行駛逃跑。當跑出大約3公里到市郊農貿市場附近時,路上的人很多。

被告人只顧逃跑,看到人多也不採取減速等措施,又把路邊一騎車帶著小孩的母女倆撞出12公尺多,小孩當即死亡,婦女撞成重傷,同時還撞傷在路邊趕集的兩位老人(重傷)。公安機關接群眾報案後,在路口設卡堵截,示意李某減速停車,李某非但沒有減速,反而高速駕車衝闖關卡,徑直撞向站在路上執行堵截任務的民警毛某,將其撞出30多公尺。毛某當場死亡。

問:(1)被告人李某違章高速行駛將季萊、韓某撞死的行為如何定性?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駛,連續撞死、撞傷他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3)李某駕車闖關,撞死民警毛某的行為如何論處?

(4)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後,正在猶豫是否應停車救人,而同車的裝卸工劉某卻極力讓李某趕緊逃離現 場,則劉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論處?

(5)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後將季某、韓某搬到車上,行駛一段路程後見四周無人又將該二人搬下車,放到乙個僻靜的小樹林裡。後來,該二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麼對李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論處?

答案:(1)交通肇事罪;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故毒殺人罪;

(4)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5)故意殺人罪。

案例二,甲、乙合謀勒索丙的錢財。甲與丙及丙的兒子(17歲)相識。某日下午,甲將丁邀到一家遊樂場遊玩,然後由乙向丙打**。

乙稱丁被綁架,令丙趕快送3萬元現金到約定地點,不許報警,否則殺害丁。丙擔心兒子的生命而沒有報警,下午7點左右準備了3萬元後送往約定地點。乙取得錢後通知甲,甲隨後與丁分手回家。

問:甲、乙構成何罪?為什麼?

答案:甲乙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甲乙雖然也是利用了丙對其子丁生命的擔憂而向丙勒索錢財,但是丁並沒有真的被綁架,其生命並沒有受到威脅。

刑法之所以對綁架罪規定非常嚴厲的刑罰,就是因為它直接危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這種行為被稱為「假綁架,真勒索」,以敲詐勒索罪定罪;甲乙共同謀劃了敲詐勒索行為,並共同實施了犯罪,因此構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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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千里不留行

復議機關是縣公安局和縣**。因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應該受理該案,因為任某自7月3日接到處罰決定到9月1日提起行政復議間隔60日,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時效範圍。

求法律案例分析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題目。怎麼分析?自問自答?三個案例。僅供參考:民法案例分類集錦

案例1:李某受單位委派到某國考察,王某聽說後委託李某代買一種該國產的名貴藥材。李某考察歸來後將所買的價值1500元的藥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兒子告訴李某,其父已於不久前去世,這藥本來就是給他治病的,現在父親已去世,藥也就不要了,請李某自己處理。李某非常生氣,認為不管王某是否活著,這藥王家都應該收下。

[問題]

1.李某的行為的法律後果到底應由誰來承擔?

2.藥是否應由王家出錢買下?為什麼?

分析:1.李某購買名貴藥材是受王某的委託才進行的,其行為應屬民事**。《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人在**許可權內,以**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購買藥材的行為後果應由王某承擔。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2條的規定,當被**人死亡後,**人由於不知道被**人死亡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也就是說,**人因實施**行為所取得的後果應由被**人的繼承人受領,由此所產生的債務作為被**人的債務,以被**人的遺產或者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來承擔。本案中,王家理當出錢買下此藥。

案例2.某書畫裝裱店與著名書法家趙某簽訂了乙份委託書法作品創作合同。雙方約定,趙某交付裝裱店20副對聯作品,裝裱店支付趙某5000元報酬。

趙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傷,不能創作,於是他委託他兒子代為書寫了全部對聯,以此交付裝旅店,裝裱店支付了全部報酬。但是不久裝裱店感到作品風格與趙某不同,遂請專家鑑定,結果發現屬他人作品。

[問題]

1.趙某能否委託他的兒子**其創作?

2.趙某兒子的行為是否屬於無權**?

分析:不得**的法律行為

1.《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本案中合同既約定由趙某創作全部對聯,同時書法創作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是不得**的行為,趙某無權委託他人代為履行。

2.趙某兒子的行為不屬於無權**。無權**是指沒有**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後的**行為。無權**經被**人追認可以產生**效果。

但是不得**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的行為,即使有合法的委託也不行。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的行為。

案例3.甲某為採購員,經常在全國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鄰居,平時以採擷山藥為生。

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貴草藥,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於是乙某就委託甲某將草藥帶去賣掉。甲某卻將草藥帶到鄰村朋友家。朋友父親丁某是老中醫,他看了之後請甲某將草藥賣於他,並表示願給甲某200元的好處費。

結果甲某以低於上海市場將近500元的**把草藥賣給丁某。雙方約定,如果事後乙某來此處打聽這種草藥**,丁某就說此草藥現在已經大跌價,在上海也不值錢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來看病的乙某的乙個遠房親戚聽見,不久就告訴了乙某。

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賠償自己的損失。

[問題]

1.甲某的**行為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行為?

2.乙某是否有權要求甲某和丁某兩人賠償?為什麼?

分析:**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人的行為

1.甲某的行為是一種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人利益的行為。乙某委託甲某將草藥帶到上海去賣,而甲某卻將草藥賣於丁某,這本身就違背了被**人的意思;而且甲某還以低於市場價的**出讓草藥,更是直接損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讓草藥的過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給予的好處費,將草藥以低價賣給丁某,並相約共同欺騙乙某,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損害被**人乙某的利益。

2.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因此,本案中甲某與第三人丁某應對乙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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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與乙抄的關係屬於委託 關係,甲襲未bai盡 人的職責,將藥材以du 低價形式賣zhi與自己的好友dao丙,並取得好處費。此處可以判斷為惡意串通。根據我國 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乙有權向法院聲請撤銷甲與丙之間的交易行為並返還藥材或補足差價。對於樓上說也可屬於效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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