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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1-12-27 19:32:45

1樓:蘇州梁律師

情人自殺見死不救 被判故意殺人罪

【基本案情】

她自殺,他不救

感情糾紛,女子當面揮刀自殺,有婦之夫阿強擔心他們之間不正當關係被發現,竟棄女子不顧而去,最終女子失血過多死亡。男子的「見死不救」行為,被法院裁定為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記者日前獲悉,男子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女子揮刀自殺 情人不顧而去

有婦之夫阿強(文中均為化名)與阿蓉於2006年前後相識,後二人成為情人,但阿強顧慮自己身份一直想分手。2011年6月5日凌晨零時30分許,阿強與阿蓉及另外3名朋友吃完消夜後,阿強駕駛電單車搭載阿蓉回到她所租住位於順德區容桂街道的出租屋內。

進入房間後沒多久,阿蓉忽然手持一把水果刀,對阿強說:「說啊,說啊,還要不要我?」阿強回答:

「講什麼呀……」,話沒說完,阿蓉雙手舉起水果刀自上往下刺向自己的腹部,阿強見狀上前扶住阿蓉,讓其慢慢躺下來。

當時,阿強見到刺進阿蓉腹部的水果刀已經掉在地上,其腹部有大量鮮血流出且臉色蒼白,嘴巴和雙眼微微張開。阿強沒有對阿蓉採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從地上撿起水果刀,帶走阿蓉的手機,並將房間內的風扇及電燈關掉,把房門鎖上後離開現場。離開後,阿強將水果刀弄彎後丟棄,將阿蓉的手機砸斷並將手機卡扭斷後扔到附近的垃圾堆裡。

6月7日,租住在同一棟出租屋的毛女士準備上出租屋二樓晾衣服,發現靠近陽台的房間有一些暗紅色液體從門下縫隙流出,並發出惡臭。毛女士隨即將此事告訴屋主,屋主報警。公安機關在房間裡發現一具屍體。

經鑑定,阿蓉系腹主動脈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男子想逃脫嫌疑

出租屋發現死屍的訊息傳出。次日凌晨,阿強再次與阿康、「小林」等人吃消夜,阿強對大家說「那間出租屋內死的女子是阿蓉,還說自己嫌疑最大,因為屋內有他的指紋。他還告訴阿康「如果有警察找你問話,就回答說6月份沒見過阿蓉」。

2011年6月9日下午,公安機關在阿強所租住的出租屋內將其抓獲。阿強稱,由於怕被連累,才選擇了這樣的處理方式。

兩人共同的朋友小艷回憶說,阿蓉與阿強是情侶關係,兩人平時關係較好。」2009年聽阿蓉說過她與阿強吵過架,阿強說自己有老婆,叫阿蓉不要跟他,想分手,但是阿蓉不願意,就拿起玻璃杯砸爛了後試圖自殘、自殺。「而在哥哥阿彬的眼中,阿蓉的性格反叛但精神狀況正常。

法院判決

屬於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阿強被提起公訴後,一審時順德法院的法官認為,被告人阿強在被害人持刀自殺未亡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失去求救或他救機會從而死亡,而放任該危害後果發生,導致被害人死亡。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利,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阿強能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且其主觀上是間接故意,惡性較小,屬於情節較輕的情形,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而被害人阿蓉在本案中作為成年人,其採取自殺的行為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法院判決阿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餘元。

阿強隨即提出了上訴。他的律師認為,阿強對被害人的自殺行為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且根據被害人的受傷情況,即使她得到第一時間搶救,死亡的結果也幾乎無法避免,梁拿走被害人手機等行為是出於擔心其與被害人的不正當關係被家人知道,而非放任或追求被害人死亡後果的發生。

針對律師的辯解,佛山市中院認為,阿強與被害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係,被害人係因與梁的感情糾葛而產生輕生的念頭,而阿強的先行行為誘發了被害人持刀自殺,阿強對被害人應具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特別是在相對封閉的空間,梁對被害人的救助更是責無旁貸。但被害人持刀自傷倒地後,阿強沒有實施任何的救助行為,導致被害人失去求救或他救機會。

因此,佛山中院認為,阿強的「見死不救」屬於不作為犯罪,依法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知識:

故意殺人罪的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同學,你好,嫌疑人的筆錄是對外保密的,怎麼可能提供給你呢?而且刑事案件的案件資料也是不對外公開的,建議你通過學校老師聯絡相關部門解決,個人獲取這些資料是有可能構成違法犯罪的。

3樓:河南李永律師

建議到法院裁判文書網上尋找或和當地律師聯絡。

誰給乙個刑事違法的案例,最好是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事例

4樓:

1、青少年的刑事違法案例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由於青少年時犯罪,他們將來犯罪的可能性要比一般人高得多。

因此,青少年刑事違法更要格外注意和警示。

2、真實案例:

高昌華,這個普通工人家庭的獨生子,走上了毀滅之路,下面看看他的路是怎麼走的。 小學三年級時,他就和幾個厭學的同學趁賣冰棍人不注意,偷偷在錢盒裡抓了一把錢,雖然每人只分得幾元錢,但是初次得手,使他樂此不疲。上初中時,有個竊技高超,超的同學,成了他的「小老師」,儘管已被開除,但他們仍然關係密切,共同作案。

進入高中後,不知是自己竊技高還是覺得舍夥作案不划算,總之他開始單幹。此時他已偷竊成性,幾天不偷,就手心發癢。而這一切他又做的天衣無縫,在老師和同學的眼裡,他仍是一位好學生。

2000年12月28日晚7時多,他板斷護欄,鑽窗入室行竊,不料被這家的女孩看見,他怕女孩認出他來,便一不做二不休,把女孩殺了。為了掩蓋罪行,他三進三出作案現場,放火焚屍滅跡。在**破案的過程中,他告誡自己,以後行事一定要更加小心。

放寒假時,他還從學校帶回來一張「優秀團員」證書。殺人滅屍僅半個月,他心中憋了很久的盜竊邪念又萌發了,於是竄至一戶人家,這次,他用布蒙住了臉,只露出了兩隻眼睛,被發現後,他用衣服塞住女主人的嘴,搶了50元錢,倉皇遮走。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月28日高昌華被逮捕,6月2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高昌華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財產人民幣5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死刑。

2000年12月剛滿18周歲的高昌華受到了法律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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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崇頤然

你說哪方面的,或許你要知道的,我看能不能幫到你。

6樓:hala青春無悔

你女朋友和你丈母娘同時掉水裡你救誰

乙個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急· 急····急··

7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論什麼原因,你哥責任有多大,那個男的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了。

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樓:

這個可以通過公安機關處理

你可以去當地的派出所報案

這樣你就可以很快,很方便的解決這個問題

祝他早日健康

9樓:13240285053周

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並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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