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大學學費 生活費的支付問題

時間 2022-02-27 16:44:59

1樓:劉永方律師

1、離婚後,孩子上大學的學費、生活費的支付,已經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了,父母有權不支付。

2、《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綜上,已經上大學的子女,不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因此,父母有權拒絕再提供學費、生活費等費用。

2樓:善良的東方菇涼

到法院的話,會根據雙方收支比例考慮費用承擔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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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時無間

沒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在子女年滿18周歲,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父母沒有撫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子女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

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的,可給付至十六周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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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相關給付規定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父母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2、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5樓:圖圖兔兔圖圖兔兔

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但是是具體費用多少和承擔時間是根據離婚協議書內協議定的,如果協議時間沒有定到子女上大學的時間,那是可以不承擔費用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章中: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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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安某與龐某離婚時約定,其子小龍(化名)由母親安某撫養,父親龐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500元,直至小龍25歲止。離婚後,龐某失去聯絡,也從未支付過撫養費,於是小龍訴至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安某與龐某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達成一致意見,該約定合法有效,龐某應當依照協議約定給付。

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和期限由雙方協議。

在離婚訴訟中,對於子女撫養費給付期限的確定,法院一般僅支援至子女十八周歲止。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子女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如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裡強調的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根據正常情況,孩子高中畢業,通常年齡已達18周歲。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8周歲,即成為成年人,已基本具備了獨立生活的能力與條件。

父母對成年子女不再負有撫育義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在子女年滿18周歲,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父母可以不管的。即使上學,也只管到高中畢業。只是中國的國情與社會現實,父母就乙個孩子,管也就管了。

但從法律上,沒有這個義務。

而且,現實中有好些司法判例,都不支援已上大學子女向父母主張支付教育費的請求。

以上意見,可能對你不利,但法律就這樣,僅供參考。

7樓:世把

有能力的話就是有義務的,沒有能力的話那就沒辦法了,還要就是看你們當時離婚的協議的。

8樓:劉大來律師

大學費用,父母沒有義務承擔。

9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孩子的父母都有義務承擔子女的撫養教育。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規定,對於子女的大學學費及期間的生活費用,離婚的母親沒有義務承擔。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的義務,無論離婚與否,都需要父母承擔。

12樓:八三老人

應該是夫妻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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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在清晨暖成咖啡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 撫養費的承擔

《婚姻法》第37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 計算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給付方式與給付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8條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第11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2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子女大學教育費用,父母沒有義務承擔。所以你想主張對大學教育費用進行分攤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如果可以的話,雙方可以私下協商解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緩解一下生活壓力,建議你兒子找兼職工作,比如家教等對對方協商承擔,生活費可以按月付,學費按年支付,如果條件不好的話

離婚了,孩子上大學,學費,生活費應該有誰承擔

16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孩子上大學的學費生活費,雙方離婚協議裡面應該約定共同承擔。如果沒有約定,那就取得撫養權的那一方承擔

離婚後,孩子大學的生活費,教育費,怎麼協商?

17樓:明天再議

根據《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你可與前妻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小孩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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