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能不能成為另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時間 2022-04-17 06:36:38

1樓:韋康寧

1、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組建另一合夥企業,這個是沒有問題的,而且實踐中有相應的案例已經證實了其合法性和可行性。個人認為這個其實比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更符合有限合夥法的立法精神,因為讓乙個有限責任法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很滑稽的。但要注意兩個企業不要有同業競爭。

2、勞務是不能作為出資的,必須是貨幣出資,或者是可以評估財產,如專利、土地、實物等。3、合夥企業最大的優勢是不同於一般公司同股同權,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不同的權利和利益分割方式。比如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力,同時慣例上可以以僅佔總金額1%的出資,獲得20%的利潤回報,以及每年管理費的支配權力。

這可能是您所稱的「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必須要有哪怕少到1%的出資,否則他就不是合夥人了。分配上由於付出了勞務可以多份。

2樓:嘉藝

有限合夥可以成為另乙個的lp或gp合夥人。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而有限合夥企業是「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嗎

4樓:智障班班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十條 有限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乙個普通合夥人。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 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式。

5樓:偷心聯盟

1、法人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嗎?

2、法人可以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嗎?

答:法人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主要依據就是《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反映出來的實質意義在於「法人可以成為合夥人」,此處並未限定法人只能成為哪一種合夥人,亦未對作為合夥人的「法人」的具體條件做進一步的限制,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的原則,因此可以理解為,法人即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亦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其次,《合夥企業法》限制部分「特殊法人」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主要依據就是《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該條實際上包含了兩個層面的意思:其一,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既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也不能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其二,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以上找的2017年的資料,望採納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7樓:楊子電影

公司不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8樓:阿瑟

1、公司法原則上禁止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2、合夥企業法原則上允許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除非屬於本法第三條所列情形。 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條但書中的「法律另有規定」。 合夥企業法允許法人參與合夥,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等企業法人可以通過(普通/有限)合夥的方式進行轉投資。

只是,上市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均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仍可成為有限合夥人。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公司以後要入夥,其投資風險被不恰當地擴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舉確實增加了公司作為出資人的風險。

但是相應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資領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入夥,決定權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事實上,即便是以普通合夥人入夥,連帶責任給公司帶來的風險也並非難以理解的。 首先,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清償作了如下規定: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見,法律承認合夥作為乙個團體的「獨立性」,對外債務應首先以合夥財產清償,不足清償時才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當合夥人因合夥企業債務而被起訴時,其他合夥人應當被列為共同被告,先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這一法條的規定,能夠有效的減小法人合夥給原始投資人的風險。 其次,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投資計畫的決策權歸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否參加合夥,其實是由股東自己來決定的。

這樣公司參加合夥給股東帶來的風險,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經營風險。股東是否同意參加合夥,主要取決於對投資效益和相應風險的權衡,以及對合夥夥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夥企業法第三條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入夥。

9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公司不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根據《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法明確禁止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而《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公司就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10樓:來自烏山心花怒放的彩葉草

有限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限合夥企業不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股東。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乙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乙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乙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

另外,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

11樓:石祖新律師

1、可以。《公司法》對股東資格並沒有限制性規定。

2、可以。一人****對法人股東也未有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乙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乙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乙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乙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12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一:

有限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回答二:

有限合夥企業不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股東

因為公司法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1人的話,就是1人獨資公司,那這個人必須是法人實體或者自然人,但合夥企業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所以,合夥企業不能設立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說,法律屬於間接禁止了。

13樓:老鷹找小雞

有限合夥企業,可以作為股東。但不能成為唯一股東,一**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很特別的呢。

有限合夥企業可以有多個普通合夥人,可以有兩個人做執行合夥人嗎

14樓:

有限合夥企業可以有兩個執行合夥人。

1、有限合夥企業屬於合夥企業的一種,但是是較為特殊的一種合夥形式。在有限合夥企業中,至少要有乙個是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經營不善或者有債務危機時,由普通合夥人負責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只享受限定的利益,也承擔有限的責任,這是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之處。

2、在《合夥企業法》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其中至少有乙個有限合夥人和乙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合夥企業。只有普通合夥人可以執行合夥事物,可以代表合夥企業。

在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可以不只乙個。

3、而在合夥企業中,執行合夥人產生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全體普通合夥人共同執行、全體普通合夥人分別執行、全體普通合夥人委託某乙個普通合夥人執行、全體普通合夥人委託其中某幾個普通合夥人執行。

4、所以綜上所述,有限合夥企業是可以有兩個執行合夥人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乙個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8、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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