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可以成為另一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嗎

時間 2022-04-13 21:53:23

1樓:

1、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組建另一合夥企業,這個是沒有問題的,而且實踐中有相應的案例已經證實了其合法性和可行性。個人認為這個其實比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更符合有限合夥法的立法精神,因為讓乙個有限責任法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很滑稽的。但要注意兩個企業不要有同業競爭。

2、勞務是不能作為出資的,必須是貨幣出資,或者是可以評估財產,如專利、土地、實物等。

3、合夥企業最大的優勢是不同於一般公司同股同權,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不同的權利和利益分割方式。比如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力,同時慣例上可以以僅佔總金額1%的出資,獲得20%的利潤回報,以及每年管理費的支配權力。這可能是您所稱的「勞務出資」。

普通合夥人必須要有哪怕少到1%的出資,否則他就不是合夥人了。分配上由於付出了勞務可以多份。

2樓:徐洪榮律師

合夥企業法沒有明確禁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對法人、組織以勞務出資沒有明確作出特殊規定,只是允許以勞務出資,具體什麼要求沒有規定。

3樓:青島小金哥

1.滿足一定條件的合夥公司能成為另外一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人資格限制: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夥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樓:智業文創建設

理論上是可以的,只要不給自己的公司帶來利益衝突或者洩露等問題,員工有權利任意加入任何合夥人平台。

合夥企業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而合夥企業即為「其他組織」。

所以,合夥企業可以為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能不能成為另乙個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6樓:韋康寧

1、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組建另一合夥企業,這個是沒有問題的,而且實踐中有相應的案例已經證實了其合法性和可行性。個人認為這個其實比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更符合有限合夥法的立法精神,因為讓乙個有限責任法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很滑稽的。但要注意兩個企業不要有同業競爭。

2、勞務是不能作為出資的,必須是貨幣出資,或者是可以評估財產,如專利、土地、實物等。3、合夥企業最大的優勢是不同於一般公司同股同權,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不同的權利和利益分割方式。比如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力,同時慣例上可以以僅佔總金額1%的出資,獲得20%的利潤回報,以及每年管理費的支配權力。

這可能是您所稱的「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必須要有哪怕少到1%的出資,否則他就不是合夥人了。分配上由於付出了勞務可以多份。

7樓:嘉藝

有限合夥可以成為另乙個的lp或gp合夥人。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而有限合夥企業是「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9樓:楊子電影

公司不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10樓:阿瑟

1、公司法原則上禁止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2、合夥企業法原則上允許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除非屬於本法第三條所列情形。 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條但書中的「法律另有規定」。 合夥企業法允許法人參與合夥,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等企業法人可以通過(普通/有限)合夥的方式進行轉投資。

只是,上市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均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仍可成為有限合夥人。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公司以後要入夥,其投資風險被不恰當地擴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舉確實增加了公司作為出資人的風險。

但是相應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資領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入夥,決定權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事實上,即便是以普通合夥人入夥,連帶責任給公司帶來的風險也並非難以理解的。 首先,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清償作了如下規定: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見,法律承認合夥作為乙個團體的「獨立性」,對外債務應首先以合夥財產清償,不足清償時才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當合夥人因合夥企業債務而被起訴時,其他合夥人應當被列為共同被告,先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這一法條的規定,能夠有效的減小法人合夥給原始投資人的風險。 其次,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投資計畫的決策權歸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否參加合夥,其實是由股東自己來決定的。

這樣公司參加合夥給股東帶來的風險,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經營風險。股東是否同意參加合夥,主要取決於對投資效益和相應風險的權衡,以及對合夥夥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夥企業法第三條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入夥。

11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公司不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根據《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法明確禁止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而《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公司就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能不能成為另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1 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組建另一合夥企業,這個是沒有問題的,而且實踐中有相應的案例已經證實了其合法性和可行性。個人認為這個其實比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更符合有限合夥法的立法精神,因為讓乙個有限責任法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很滑稽的。但要注意兩個企業不要有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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