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殭屍企業債務,企業破產以後,企業的債務如何處理?

時間 2022-04-10 11:31:59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槓桿率較高、獲利能力差的「殭屍企業」可採取兼併重組、債務重組或破產清算等措施,並建立市場化退出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去槓桿工作。

對於獲利能力相對較好、但債務風險較高的企業,可通過債轉股、債務置換、加大直接融資比重等方式緩釋風險,優化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使企業實現扭虧為盈。而對於具有穩定資金流、較大獲利空間的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可以通過規範開展債券融資的方式鼓勵擴大發展,優化其債務結構。

2樓:

針對處置「殭屍企業」問題,我們特提出以下的幾點建議:

一、**和市場應各負其責

第一,劃定「殭屍企業」時**不要大包大攬。從過去處理過剩和落後產能等的情況看,如果對「殭屍企業」劃定過寬,很容易讓一些本來可以依靠自身力量調整過來的企業一下子被貼上「殭屍企業」標籤,導致自我調整中斷。如果**在處置過程中大包大攬,行政主導色彩過重,或者過度遷就企業,就很容易被企業綁架,結果是**出了錢,企業卻不停地要求加碼,最後解決不了什麼大問題。

在市場出清過程中,早期宜先從窄劃定「殭屍企業」,防止**大包大攬,防止把市場包袱變成**包袱。**工作的重點要以「大殭屍」為主,對多數長期虧損且盈利無望的中小企業,主要是民營企業,其退出要更多地依靠市場機制,不宜將之納入需要**幫助處置的「殭屍企業」名單中;對通過給出路、給政策就有希望調整的企業,不宜將之作為**幫助處置的「殭屍企業」。很多陷入困難的企業如果能改革內部機制,或者進行重組,進行資產變現,進行內部減員增效等,都有可能使企業迎來新的發展機會。

**就必須利用外部環境對那些困難但仍有「希望」的企業形成壓力,逼這些企業轉型、改革,甚至自生自滅。不能因為**過早出手,讓這些企業再生幻想。對大集團內部自有的「殭屍企業」,應主要依靠集團自己來解決,不應推給**。

第二,要利用有效的「退出機制」,依法依規關閉「殭屍企業」。依法的要點之一是完善和落實破產法,強化破產機制,讓企業通過破產方式退出;要點之二是完善勞動合同法、擔保法等,建立與當前轉型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勞動關係,從源頭上治理金融扭曲。依規,就是制定以外部性要求為主的各類行業和企業標準,包括技術、環保、安全、能效、質量標準等,尤其是環保、能效、安全這三個外部性效應明顯的標準應成為依規淘汰落後和「殭屍」的主要手段。

更為重要的是,要公平執法,讓所有企業都平等地遵守這些標準,不達標者堅決退出。

第三,制定實施「殭屍企業」分類處置方案,力爭「一業一策」、「一企一策」。**相關部門應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困難成因、發展潛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殭屍企業」識別標準;同時根據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拖欠稅費數量等資訊建立全市「殭屍企業」資料庫,分類制定處置方案,力爭做到「一業一策」、「一企一策」。鼓勵非國有企業資本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依法依規參與國有「殭屍企業」的重組。

強化市場在企業兼併重組中的主導作用,儘量減少**的行政性干預,特別是避免「拉郎配」式的兼併重組。

第四,在處置「殭屍企業」中,**要努力構建「保底線、可流動、再就業」於一體的企業退出保障體系。保底線,就是**要對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基本保障,守住社會穩定底線;可流動,就是加快社保制度改革,實現養老金等可攜帶,讓人員有流動性,同時研究完善勞動合同法,給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在困難時能對用工進行自我調整的權利,以求得再生;再就業,就是**要提供就業培訓,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第五,處置「殭屍企業」要把握好時機,以求儘量減少財政支出。對長期虧損、靠**和銀行輸血維持生存的「大殭屍」要果斷出手,及時停貸、停補、停擔保;對大集團內部的一些「殭屍企業」,宜先由集團自己處理,**不要急於介入;鼓勵企業先走破產程式,在司法框架下明確債權債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然後**再擇機介入,防止掉入「無底洞」。

二、**的財政資金重在花錢買機制

由於「殭屍企業」量大面廣,須建立常態化工作理念,不搞大把花錢、短期、運動化的處置,否則後遺症就會很大。財政要支援產能退出和處置「殭屍企業」,但國家為此拿出的上千億元財政資金,不能簡單用於養人,而重在建機制。如果直接將錢補給職工,短期內可能解決一些現實問題,但後遺症多,會為以後解決此類問題製造障礙。

員工不斷要求補貼加碼、企業虛報人數等情況時有發生,甚至一些已經離開企業多年早已再就業甚至創業成功的人,也紛紛回來加入到爭取高額補貼的隊伍中,**的壓力越來越大,非常被動。這種直接發放補貼的做法實質上就是養人,**希望職工拿錢走人,但往往事與願違。因此財政資金的使用,除按法律規定對人員清退進行合理補償外,其餘資金要用在解決這些人的社會保障上,人員要真正交給社會。

三、構建防止再發生的長效機制

第一,重點完善市場化破產機制。在過剩行業不景氣的情況下,兼併重組活躍不起來,行政主導的兼併重組效果也不好。特別是由於地方保護等原因,跨區域的兼併重組推進起來更困難。

在鋼鐵、煤炭、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很多行業領頭企業還因為前幾年不合理的兼併重組和產能擴張背上沉重包袱。用行政「拉郎配」的辦法讓好企業去兼併「殭屍企業」,往往事與願違,壞企業沒處置好,好企業反而被拖垮。

企業陷入困境,可先申請破產保護,然後由債權人及相關利益人制訂重整方案,進行資產重新整合,通過剝離不良資產,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軌。在美國歷史上,通過破產保護走上「重生之路」的公司案例屢見不鮮。我國很多地方也已積累了大量破產重整的案例,可以總結經驗教訓後加以推廣。

第二,注意依靠市場辦法處置不良債務。此輪解決產能過剩和企業退出中的不良資產和不良債務問題,應更好地借鑑上世紀90年代處置過程中一些好的做法。但由於環境發生了變化,當時主要以政策性處置為主,現在市場化手段和處置主體都有了根本性變化,此輪要減少政策性因素,應主要以市場辦法處置為主。

例如,我國已具備了採用市場化手段處理不良資產問題的條件和能力,如各項針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運營的政策先後出台,法規的逐步健全,監管環境的不斷完善,為我國開展市場化不良資產處置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不良資產管理市場的參與主體不斷擴大,除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外,自2012年以來,先後成立了10多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當地不良資產的經營管理,豐富了市場參與主體。未來一些民營資本和外資可能也會參與不良資產處置,多樣化的金融工具為市場化處置不良資產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當前處置不良資產,不單單依靠某一種手段實現,而是多種金融工具配套使用,同時,這些金融工具已經非常成熟,國內外的使用經驗可以直接用於指導本輪的不良資產處置。

四、要與目前國企改革及國企其它改革結合起來

從某種意義上說,解決「殭屍企業」、處置產能過剩問題,也是國企改革問題。產能和企業退出最難的問題是人,而民營企業相對容易些,當前的主要矛盾是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一是在國企人員安置上要有系統政策。

上世紀90年代在解決職工下崗分流時出台了很多相關政策,如土地等資產處置後可用來安置職工、在債務處理上人員債務優先於其他債務、雙買斷(買斷工齡、買斷身份)、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員工持股等。這一輪改革應進一步明確的是,如何支援企業通過資產變現來償付員工費用,如何改進員工補償方式,如何推進提前退休和內部退養。二是要與國企其他改革相銜接。

如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成立,最好是由這些成立後的市場化出資人主體來推進所屬企業的改制、重組及人員安置,有這樣乙個隔離層,**的壓力會小些,企業也可有更大的自主權對員工做出更妥善的安排;混合所有制改革,如果不進行全面的改制和人員身份轉換,而是企業有選擇地在內部進行人員分流,矛盾會非常大,將企業進行整體改制,允許自由擇業,矛盾相對小一些。除此之外,還要考慮與激勵機制改革、管理層選聘制度改革等相結合。

五、強化組織保障,積極穩妥地推進「殭屍企業」處置工作

「殭屍企業」處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必須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和配合,明確部門職責,制定涉及到的環保、土地、金融、財政、科技、就業、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建立「殭屍企業」處置督查制度。通過強化組織保障,積極穩妥地推進處置「殭屍企業」工作。

判斷題: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指定管理人,...

3樓:木木成林林飛雪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所以管理人是宣告破產時就已經被指定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縱橫法律網-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韋鋒律師

5樓:端木端木

人民法院有權選定具有資格的人員充當管理人,管理人的職責不是接管破產企業,而是進行破產清算。

企業破產以後,企業的債務如何處理?

6樓:華律網

公司破產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所欠債務: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係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3、破產債權。

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另外,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為清償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

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 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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