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否員工申請離職,批准後公資是否一兩個月後再撥清工資

時間 2022-11-16 21:20:28

1樓:濤聲海韻

不是。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員工提出的離職申請兩個月後再簽批,有效嗎?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員工提出的離職申請兩個月後再簽批,是有效的,一般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3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員工辭職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須用人單位批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望採納,有問題可繼續追問,謝謝!

4樓:烏素欣

不會呀,員工提出辭職申請,乙個月後公司不批他也可以自動離職。兩個月後簽批了也不會違法呀,不過這兩個月的工資你得給員工算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嘿嘿 ,他自己都說是漏洞了,你感覺他敢打官司麼,輸了最少得花1000出去啊

離職後超過兩個月還能再申請辦理失業金嗎

6樓:鑽誠投資擔保****

勞動者離職後超過兩個月是不能再申請辦理失業金的。

《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公司辭職後兩個月後給工資,合法嗎? 20

7樓:韓飛律師

公司辭職後兩個月後給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者應當在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一次性結清勞動者所有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2個月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樓:理嘉旗泰

您好,如果你們沒有簽定具體勞動合同規定工作年限,則你在辭職後就該拿到工資,但是辭職應該由勞動者提前一月向用人單位說明或者書面說明辭職,用人單位在一月之內做出答覆並結算工資,這樣跟你說把,你和用人單位

說辭職,最好寫辭職信,乙個月後可以去領工資,用人單位如果以各種理由拒絕,則可以申訴至勞動局或者相關部門,望採納

9樓:龐方方律師

回答員工離職,公司應該在員工離職時一次性結算完畢所有工資和補償等,所以公司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提問你好,我想問一下,我正常離職的,籤離職報告 的時候經理有說過工資要分兩個月發清,但合同上我也沒注意看有沒有寫是要兩個月發清工資

回答一般是不可以的,如果是您自己簽署的離職檔案上說2個月發清的話,就按約定為準的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工資。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您這邊要提起勞動仲裁的話,是要去您公司所在的城區那邊的勞動爭議的部門去申請的。一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主要是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等,另外的話就是還要考慮到您公司所在地的乙個情況,也就是您這邊是不能在您現在所在的城區進行申請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負責的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您到時候是要作為申請人,先把您需要仲裁的事項以及情況寫成勞動仲裁申請書,還有就是您的身份證以及影印件、相關證據影印件(比如合同或是有關的文字錄音或是其他的紙面證據等等)、證據清單和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等資料。具體時效的計算的話是從辭職那天算起的一年時間內,就要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如果都準備好,連著仲裁申請書一起,提交到委員會那邊,他們會在審查好您提供的材料後,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

提問如果離職報告上列印出來的文字說明了離職後工資兩個月發完,我按了水印的合法嗎

還有的是,公司管理人員的工資,公司發放百分之六十,也兩個月發,這個合不合法呢

回答如果離職報告上您認可的 2個月發那就是可以的。管理人員工資發放要看公司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

剩下40如何處理也要看公司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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