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工廠老闆單方面降工資合法嗎,老闆單方面可以降工資嗎?

時間 2022-03-22 08:33:05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按勞動合同法,未經法定事由和本人同意,用人單位不得擅自降低待遇,調換崗位。

2樓:我是白蘭花

當然是不合法的,降低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並簽訂書面檔案。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不想解除勞動關係的,可只請求支付工資差額。

3樓:匿名使用者

無所謂合法不合法。工資低了,大不了不幹。

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剋扣其工資的,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老闆單方面可以降工資嗎?

5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剋扣其工資的,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6樓:霸氣航行天下

可以去當地的人社局申請仲裁,因為勞動合同變更要雙方協商一致

老闆單方面降低薪水,我該怎麼辦?

7樓:諾諾百科

老闆變相降低工資可以保留相關的證據去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一、老闆變相降低工資,勞動者可以以公司無故拖欠剋扣工資為由被迫辭職,並用快遞給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是一種違法、違約行為。《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既然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每月工資額,只要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義務,該公司必須按勞動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資的義務。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既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又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其次,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也是扣克工資的行為,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中規定:

"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原勞動部《對《工資 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進一步規定,"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你的老闆是一種極不講信譽的表現,應當拿起法律**,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信你的合法權益會得到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支援的。

9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老闆漲薪,薪水要符合自己的工作效率.決不能懦弱,老闆不實際,就換個工作,沒必要再呆在下去,而且只能耽誤自己找到更好的工作.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肯定地說:目前在我國是沒有任何辦法的。zhxr63 的大道理也行不通,老闆可以振振有辭地講一大堆降薪的理由。

(如經營困難、你的工資已超最低工資標準、裝置需要更新等等)原因很簡單——勞動力過剩。

當然,你確實不想幹的話,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 消極怠工,同時把握好分寸;

2. 請病假;

3. 講老闆壞話,注意言之有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我,不給我降薪,我瞅著老闆長氣,我還不幹了呢!天下何處不養爺?!

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是否有辦法爭取自己合理利益

12樓: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可以舉報或者仲裁。

在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也是扣克工資的行為,剋扣系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同時如果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的,還應當支付剋扣工資數目的25%的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1、你說的情況實質是降低你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就是所謂底薪),你有權拒絕接受。

2、但麻煩是你無法證明以前的工資結構,你最多能證明每月工資金額,但這個金額是由哪些明細組成的你無法證明。公司可以賴賬說我們以前一直就是底薪加提成,根本沒變化啊。加班工資也一樣,公司也可以賴賬說你底薪就是最低工資,以前發的工資裡已經包含了提成和加班工資了。

3、勞資關係不和諧的話,及早撤退吧,不然會繼續吃虧下去。反正你只幹了六個月,就算要補償金,也不過是補償乙個月工資。如果覺得打官司煩,那就走人,也沒啥心疼的。

如果想維權,就用勞動合同法38條的理由(例如拖欠加班工資、不交社保之類)被迫辭職,要求補償金,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及拖欠額25%的額外補償。

4、提醒一下,38條理由辭職時立即辭職,不用提前30天通知。因私人原因辭職才需要提前30天,那不但沒違約金,還是你單方違約,有可能賠償公司損失的。

14樓:寶瓶哦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而且單方面降低工資,可以拒絕接受,並要求賠償。

勞動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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