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員工還讓自己寫辭職報告怎麼辦

時間 2022-02-25 21:25:39

1樓:匿名使用者

1.千萬不要不去公司了。

2.花二百塊錢買個錄音筆,錄音採證。不過不要輕易拿出來。

3.盡量拿到書證和物證:工牌,考勤表,工資單等。

4.需要證明的有:

a.在此工資二年;

b.歷史薪水是多少;

c.個人沒有過錯,是公司單方面要求解雇。

2樓:匿名使用者

每天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

想辦法拿到自已的考勤記錄,比如每個月的工資條,自已的工牌去影印乙份,最好還能找幾個一塊共事的同事做證,當然,如果她們不敢,也沒關係的,你妹的領導威脅她,可以去勞動局告他,也可以選擇勞動仲裁委員會去揭發他們的做事黑幕、貓膩等等。

退一步則就是拿了工資走人

不退就是明的跟他幹,說 如果你想辦法整我,告訴他,你妹妹會用那個月工資請人去問候他,順帶做醫藥費,寧玉碎不為瓦全。

我是這樣的,一走走到今天,從來沒有在公司上吃虧

3樓:非致命狙擊手

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告他,就是不寫辭職信,自己不想幹了才寫辭職信,你是解雇我,當然要有賠償的。要是有精力,就告到底,要是沒有,拿了工資走人

公司想辭退我但讓我自己寫辭職申請,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寫辭職申請書辭職就不能算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是需要單位出具辭退書或者辭退協議的。不應由員工寫辭職申請。

拓展回答:

辭職和離職的區別:

辭職申請往往是勞動者主動申請離職,通常需要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3天,用人單位無過錯。

離職就是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者和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往往會在其中要求補償金或補繳社保等,部分企業對於兩者未嚴格要求。

辭職申請是一般的說法,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法律用語。

5樓:職場達人劉老師

回答不要寫辭職申請,他單方面的辭退你需要賠償的,具體參照如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給個贊吧,親,也可點個關注支援下,後續我將繼續為您服務提問我老婆因在工作中癲疾發做了,公司找她,要求她不要上班了。並讓她寫了辭職報告

這個可以拿到補償嗎?

回答可以拿到的

提問寫了辭職申請也可以拿到是嗎?

回答是的,但需要和公司做好溝通

提問如果公司不給怎麼辦?

辭職那些全部寫好了,也可以找公司賠償嗎?

回答可以的

更多13條

為什麼公司要辭退我卻要我自己寫辭職報告呢。?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店長這樣做從法律層面上講沒什麼不合法,理由如下:

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01年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關於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問題

1、員工辭退應盡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你的店長找你談話說你「什麼什麼方面做的不好啊,什麼什麼方面不夠啊」,如果屬實,就已經證明你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

2、錯就是錯,不好就是不好,不足就是不足。「每個人身上都可能出現的毛病,而且很多新員工都有的毛病」並不能作為你「做的不好、做的不夠」的藉口和理由;

3、規章制度是規章制度,經濟損失是經濟損失。幸虧你的這些毛病「沒給店裡帶來過損失」,否則,你還要賠償損失。

三、關於「開除我不好聽讓我自己寫辭職報告」的問題

1、因為你的「銷售很好」,所以不開除你而只是讓你自己寫辭職報告,一來是給你一點面子,二是向在職員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加向心力。

2、做好辭退工作,一是辭退前要公正,二是辭退時要公開,三是辭退後要熱情。根據你反應的情況,店長基本做到了「寬以待人」。

3、不管到**都要「嚴於律己」。相信經過這次辭退教訓後,你會「吃一塹長一智」,懂得很多、進步很多!

以上所述,可能太直,希望你不要「鬧心」,但對你今後的人生絕對有好處、有幫助。

祝你好運!

7樓:大長腿卞佳敏

* 自己寫辭職報告的,不屬於公司辭退,而是自己主動辭職,該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或者賠償。

* 若是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的,那麼屬於違法辭退,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乙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

我覺得店長不想你做的可能性大啊,畢竟你銷售好,可能威脅到店長的地位了。不過出來工作要考慮的問題很多,如果很希望長做,那麼就越級爭取下。不然你就得接受這個遊戲規則。

9樓:常勝將軍

不合法。第一種可能是店長單方面不想讓你幹,想趕你走。老闆不一定有那種意思。第二種可能就是老闆本人的意思,但想節省開除所做的經濟補償。

10樓:一隔經年

其實如果單位辭職員工的話,是要多發乙個月的薪金。讓你寫,就不用補了

辭職領導不收辭職報告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133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能證明書面申請已遞交,單位已收到,單位收到滿30日後,不管單位批准與否,辭職者就可以走人了。

《勞動合同法》55條規定,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其離開不需要以用人單位的同意作為前提。

同時,除非用人單位對你進行相關的崗前培訓並在合同中說明了違約必需賠付培訓費用,或者要求有保守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的服務期約定,否則勞動者解約不需要任何賠償,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尤其是有利於用人單位的)無效。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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