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單位讓我補簽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時間 2022-01-05 04:50:27

1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乙個疑問,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首先,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

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簽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於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屬於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已訂立勞動合同。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範。因此,公司將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

所以在補簽勞動合同時最好能夠和單位進行協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用工滿乙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二倍工資,避免超過仲裁時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乙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用工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合同之日止;用工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二倍工資,避免超過仲裁時效。《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於二倍工資時效起算,各地規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廣東、江西等省市適用「逐月起演算法」,「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山東、重慶等省市採用「期滿起演算法」,「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江蘇、黑龍江採用「違法行為終止和期滿起演算法」,即未簽合同不滿一年的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用工未簽合同滿一年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湖北等少數省市採用「勞動關係終止起演算法」,「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時效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期間為一年」。

對於勞動者在職時已經從用工之日起 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當時勞動者沒有提出二倍工資,解除合同之後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一些省市規定一般不予支援。

離職時公司要我補簽勞動合同!!

3樓:閉寒梅宇苓

超過一年沒簽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該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且自你進入公司第二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應支付你兩倍的工資。

4樓:荷爾檸檬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應當同其簽訂勞動合同,並交納社保。此時,你可以拒絕簽合同並向勞動部門舉報。

5樓:bob上海伊索

直接向法院申請進行仲裁,公司違反勞動法,現在不給發工資;要求法院判公司按照勞動法支付你應得的報酬!

6樓:影視娛樂法

入職時即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入職乙個月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7樓:於樓軍

可以呀,勞動法明確規定的。

一直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後,單位要求補簽勞動合同

8樓:

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1、賠償時無需補簽勞動合同,可以向單位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可主張十乙個月工資。

10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內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容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權拒絕補簽,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補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關係時補籤勞動合同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收該款時可以按雙方議定的事項寫明是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款即可

縱橫法律網 李見貴律師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當補簽勞動合同,不簽任何協議,直接在賠償後出具收條,對勞動者最有利

補簽勞動合同2年後離職,是否可以再向公司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

14樓:初出茅廬小子

1.首先你在該用人單位上班已經超過了2年時間,從2010年6月到2011年6月這一年時間,用人單位還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從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11個月的雙倍工資,那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還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之後從211年7月開始視為已經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不適用雙倍工資的規定來要求用人單位承擔。

2.自乙個月起作為勞動者應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配合籤的話,可以主張權利,時間超過2年,客觀上判斷員工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了,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1年還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爭議的,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3.對於社會保險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的。

4.實踐當中,有的勞動者在1年以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資,這時對於二倍工資的計算產生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調解仲裁法》規定了仲裁時效為1年,其雙倍工資賠償期間應該是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十二個月(若建立勞動關係不滿一年,則扣除《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所稱的「超過的乙個月」),超過部分不予支援。其理由是,若超過乙個月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該事實是顯而易見的,應當認為此時勞動者處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認知狀態,仲裁時效自動開始。另一種觀點認為仲裁時效1年應從勞動者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算,勞動者在此期間內提出的二倍工資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援,其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應是整個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

其理由在於,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往往不會因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而提起仲裁或訴訟,其權利處於一種被抑制的狀態。出於對勞動者權益的全面保護,勞動者的訴請應當得到全面支援。司法實踐中,究竟採用哪種觀點,各地做法也都不太統一。

5.我個人認為,在此階段工作期間,勞動者屬於被動狀態,時效為離職後1年內可以提出,因此關於11個月的雙倍工資以及從2010年6月入職開始到2013年01月份的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補交。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提出。」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5樓:呂艾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時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是在2010年六月入職,到2011年六月滿一年。應當知道自己沒有籤勞動合同,沒有入社會保險。如果沒有及時要求籤勞動合同和入社會保險,就過了仲裁時效期一年。

如果在2011年六月前就要求和單位簽合同,入保險,不間斷要求籤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就沒有過仲裁時效期。

如果不積極找,已經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不會有補償。

如果不間斷要求單位購買社會保險,要求簽訂勞動合同,這次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通過勞動仲裁,可以得到11個月的2倍工資和補交1年的社會保險。

這個不間斷要求交社會保險和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要找到,否則,不會得到補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第乙個問題,要看你的合約起止時間,如果補簽的是10年6月至今的,那你就沒法要了。如果是在13年1月簽署伺候的合同,那麼則是可以主張10年7月至11月6個月的雙倍,因為如果超過1年不簽約就視為簽署無固定期合約,你主張的就應該是入職後第二個月到滿1年的這部分工資雙倍支付。但有乙個問題就是時效,仲裁是1年,自你知道權利被侵害起。

這個問題得看各地執行了,有的地方是依照你在職滿1年後的1年,也就是12年6月前,你提出來才支援,全部的你晚乙個月就少乙個月。有些地方是按你離職勞動關係不存在來算,這個真的要看各地仲裁機構的認定方式,沒有針對2倍的乙個專門說法。

第一點的請參考這個鏈結

1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的問題應該沒有過勞動時效。第二,補簽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勞動合同期限,如果已經覆蓋之前的,就不存在補償。第三,保險是需要補繳的,沒有異議!

18樓:簡簡單單

工作超過二年,就不能再要求雙倍工資了。如果用人單位未交保險的話,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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