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但未提前30天申請離職,能辦理離職手續嗎?會有什麼

時間 2022-01-13 21:56:18

1樓:

1、你的合同10月1到期,到期後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合同沒到期,經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單方提出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沒有經濟補償。(翻譯成白話:自己辭職的無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合同也就自動終止了,你也就沒有必要再提出辭職申請了,多此一舉。

4、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訂,那麼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翻譯成白話:單位說保持現在工資水平,甚至給你漲點工資,問你續不續簽,你不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除此之外的情況,用人單位都得給你經濟補償,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1年算)

5、聽你的意思單位很看好你,會給你續簽合同,但是你不想繼續幹了。這種情況下很難再想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了,除非找到用人單位其他的確鑿的違法證據。

6、經濟損失或者違約金?你和用人單位簽署有無競業限制協議?或者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專業技術培訓協議?沒有的話,放心,你儘管放心辭職,用人單位不敢讓你承擔違約金的。賠償金的話,只要你沒有大的過錯,沒有給單位帶來直接損失,單位也不能主張賠償金。

而且,最後乙個月的工資也不能扣押你的,否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7、如有疑問,歡迎追問。

2樓:周律師說

你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自動終止勞動關係。你可以不用提前提出離職申請,到時即可以辦理離職手續。更不存在違約金之說。

3樓:

1、合同期滿自然終止;

2、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訂,那麼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3、如果合同到期後,沒有意向與你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是需要按照規定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辭職是否要提前30天

4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協商不續簽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勞動合同期滿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6樓:危德惠強柏

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是《勞動法》對勞動者在合同未到期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本案的合同已經到期,所以不存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的問題。而且,既然合同已經到期,雙方就沒有了勞動關係,所以也不存在辭職問題。

辭職一定要提前30天嗎

7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辭職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

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8樓:低調低調低調低調低調

一定要提前30天,或者與公司協商一致,即公司同意你提前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六、三十七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如果沒有得到公司許可提前走的話,公司可能會以你自動離職或者曠工,扣發你的工資

社保是國家強制要求購買的,公積金則沒有強制要求,公司所做並不違法,只能協商解決

這個你可以跟公司進行協商,說已經交接了,在這也沒有事情,還影響工作,以後有什麼需要過來的你還過來,也可以**聯絡。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書的寫法

(一)標題 在第一行中間寫「辭職書」三個字,或寫「辭去×××工作」等字樣。

(二)稱謂 在第二行頂格寫任職單位負責人姓名。

(三)正文 寫明辭職的原因,辭去什麼職務,什麼工作。

(四)結語 在正文後面寫表示歉意的語句。

(五)署名、日期 在正文右下方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寫具體的年、月、日。

辭職書注意

1、理由要充分、可信。寫辭職書,一定要充分考慮辭職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准。但陳述理由的文字應扼要,不必。

2、措辭要委婉、懇切。用委婉、懇切的言詞來表明辭職的誠意。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如果是第一種就不需要30天,如果是第二種,則需要提前30天。

拓展資料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於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

針對辭職的請求,單位有幾種反應:

(一)同意辭職,做滿三十天後辦理離職;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錢嗎?

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是,你的離職對於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

(二)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三十天;

這種情況,正中你下懷。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如果雙方都有此意, 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乙份協議,約定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三)同意辭職,但要做滿超過三十天;

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目的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沒有單位的同意,你也沒有權利擅自縮減工作不足三十天。

此時,你可以參考第一種反應的結果處理。

(四)不同意辭職。

始終強調,《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

至於年休假的問題,你有所誤解。如果你全年是十天年休假的話,截至二月,單位必須在離職前給你休完的天數只有一天年休假,而不是十天。這一天沒有休完,單位必須給你一天工資作補償

12樓:

你好!辭職應該在乙個月之前說,老闆好準備人做事,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式員工需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才能辭職,否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進行補償。當然,如果公司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那麼也可辭職,建議你和公司好好商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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