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

時間 2023-06-03 08:55:04

1樓:陳金華

1、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樓:幹伶伶

請問如果過了再審期可以重新起訴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5樓:在石橋寺開摩托的薔薇石英

起訴公證處一天辦下遺囑公證書。

6樓:南霸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五款是什麼意思

7樓:不吃晚飯

是訴訟法中第二百一十一條中的第一款和第五款法律法規

是訴訟法共有二百八十四條,每一條分為多個款項。

民事訴訟法(法律名詞)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平台根據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_六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彙編整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

8樓:

摘要。親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

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

親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

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