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條件,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時間 2022-04-17 14:28:18

1樓:巴山夜雨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拓展資料

宣告死亡不等於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則可能沒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園。

2樓:懶懶落花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拓展資料: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3樓:周律師說

你好,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蹤。與宣告失蹤一樣,須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而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

對此期間,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了兩類:普通期間的時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的時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期間的開始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

3.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須以訴為之,故須由利害關係人申請。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24,25條的解釋,宣告死亡的

申請人範圍與宣告失蹤的申請人範圍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後的限制,即順序在前的申請人之申請權,有排他效力。第一順序為配偶,如無配偶的,下乙個順序遞增為第一順序,餘以此類推;第二順序為父母、子女;第三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後乙個順序是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對於宣告死亡的申請人順位,主要是為了優先保護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倫理利益和情感利益。

申請人的順序效力是,有在先順序時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人權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後,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

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4樓:水門の王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5樓: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宣告死亡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c: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後果。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6樓:愛理說法

當某個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或遇到意外事故經有關部門認定不可能生還的時候,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7樓:

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c: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8樓:小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

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9樓:愛理說法

當某個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或遇到意外事故經有關部門認定不可能生還的時候,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10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46條的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關於失蹤宣告死亡,關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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