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失蹤宣告死亡,關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問題

時間 2022-05-03 02:21:15

1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失蹤的需要下落不明兩年(特殊情況除外,如戰爭,自然災害)

宣告死亡需要下落不明四年(特殊情況除外)如果是特殊事故,從特殊事故起算兩年.可以直接宣告死亡,只要滿足宣告死亡的要件就行了.還有一定要是下落不明,如果根據推定還不構成宣告死亡要件的話,可由利害關係人以及近親屬撤銷申請.

《民法通則》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2樓:金龍鎖玉柱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如果年限到了,可以直接宣告死亡。

3樓:候霧抹

根據民法規定,宣告失蹤的時間計算應該是,從失蹤者音訊消失之次日開始計算後,滿2年後,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法院會作出尋找公告,期限為3個月,等公告期滿,失蹤事實得以確認,法院應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的計算時間應該是,從被宣告死亡人消失之次日開始計算,滿4年後,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法院會作出尋找公告,期限為1年,等公告期滿,死亡事實得以確認,法院應以判決方式宣告死亡(意外事件,時間計算是滿2年後,公告期為3個月)

根據你的描述,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一般是根據生活緊密原則,所以,合夥人乙沒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宣告甲死亡,其二,宣告死亡的期限得滿4年,在加上公告期1年,得過5年後才能宣告死亡!

所以說直接宣告死亡是不可以的,因為法定期限還沒到!

關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1、法抄院應裁定宣告此人bai失蹤,並確定該被宣告失蹤人du的財產代zhi管人。

2、親屬對宣告死亡還是失蹤dao發生分歧的,按下列原則進行。

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後的限制,即順序在前的申請人之申請權,有排他效力。第一順序為配偶,第二順序為父母、子女;第三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後乙個順序是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果前一順序的申請人不宣告死亡,後一順序的申請人宣告則無效。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很簡單

不管是宣告死亡還是宣告失蹤都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所以先聽他妻子的

因為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是有順序的配偶永遠在第一位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6樓: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宣告死亡的條件:

(一)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二)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三)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四)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7樓:阿西寶唄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8樓:西郊有雨

一、宣告失蹤的條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蹤的法律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2、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宣告失蹤,必須有人提出申請,而且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

無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公民失蹤;提出申請的人與失蹤人沒有利害關係,其申請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蹤。

3、申請採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是申請宣告失蹤的必不可少的附件。

4、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執行意見》)的規定,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利害關係人只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啟動宣告失蹤程式;只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蹤。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為:宣告失蹤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沒有這個期限的限制。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而申請自然人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

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樣。二者宣布撤銷後的效力不一樣等等。

9樓:雪人曬太陽

宣告失蹤: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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