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無因性是什麼意思,什麼是物權的無因性?

時間 2022-04-04 23:35:05

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又稱物權抽象原則,指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被撤銷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撤銷。根據無因性原則,當原因行為被撤銷或者無效時(比如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依此原因行為所為的物的履行行為(比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並移轉所有權的行為)卻不會當然無效。因為當事人物的合意並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權不能因之而被撤銷。

此時,已為物的交付的當事人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但不能行使物上請求權,更不能向第三人行使物上追及權(如果買受人已將標的物再次轉讓給第三人的話)。

2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行為無因性,是德國民法創立物權行為概念(我國法律是不承認無因性的)。債權行為是物權的原因,物權行為的成立於生效不瘦債權行為的影響,即謂之無因。也就是意味著當事人一方在交付標的物之後,債權行為被宣告無效或撤銷的,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影響,如:

買受人繼續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喪失所有權的出賣人只能行使不當得利返還的請求權,而不能行使物上請求權。

舉個例子有助於你理解:

甲(房主)與乙(買房者)在10月1日簽訂乙份買房合同,10月2日乙交付50萬首付金給甲,10月3日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並進行過戶登記。然而,10月4日甲以受到欺詐為由主張買房合同應被撤銷,次年2月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該合同。

若依據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則可認定:1.買賣合同自始無效;2.乙保留房屋所有權,甲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3.甲保有50萬首付金的所有權,乙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什麼是物權的無因性? 5

3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又稱物權抽象原則,是德國民法創立物權行為概念。指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被撤銷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撤銷。債權行為是物權的原因,物權行為的成立於生效不瘦債權行為的影響,即謂之無因。

也就是意味著當事人一方在交付標的物之後,債權行為被宣告無效或撤銷的,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影響,如:買受人繼續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喪失所有權的出賣人只能行使不當得利返還的請求權,而不能行使物上請求權。

舉例說明:

甲(房主)與乙(買房者)在10月1日簽訂乙份買房合同,10月2日乙交付50萬首付金給甲,10月3日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並進行過戶登記。然而,10月4日甲以受到欺詐為由主張買房合同應被撤銷,次年2月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該合同。

若依據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則可認定:1.買賣合同自始無效;2.乙保留房屋所有權,甲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3.甲保有50萬首付金的所有權,乙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4樓:義明智

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又稱物權抽象原則,指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被撤銷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撤銷。根據無因性原則,當原因行為被撤銷或者無效時(比如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依此原因行為所為的物的履行行為(比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並移轉所有權的行為)卻不會當然無效。因為當事人物的合意並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權不能因之而被撤銷。

此時,已為物的交付的當事人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但不能行使物上請求權,更不能向第三人行使物上追及權(如果買受人已將標的物再次轉讓給第三人的話)。

物權行為無因性到底是什麼??!

5樓:彷徨憶滴雨

債權行為是物權行為的原因,物權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即謂之無因。這意味著在交付標的物後,債權行為被宣告無效或撤銷的,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影響,

如 買受人繼續保有標的物所有權,喪失所有權的出賣人只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就是因為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其物權效力不受影響。

6樓:真相壹加壹

比如要做乙個生意,總要簽合同吧,簽完合同的時候雙方就都負擔上了債務,一方欠錢一方欠貨,這就是所謂的債權行為了;

完了就該給付了,根據自己合同產生的債務,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單純的交付,就把物權轉移了吧,就是物權行為了;

那麼也就是說在做乙個生意的時候發生了兩種法律行為,一種是債權行為(也叫負擔行為),一種是物權行為;

那麼債權行為的效力對物權行為的效力有沒有影響呢?我們還可以問如果合同不成立,那我們的交付有沒有效力呢?兩者之間是個什麼關係?

物權行為的有因性認為,債權行為可以影響之後的物權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合同不成立了,交付也當然不成立了。

物權行為的無因性認為,這種交付行為不受之前的債權行為左右,哪怕就是一方當事人被欺詐也不能以合同無效為原因讓對方返還財產(只能以不當得利請求對方返還)。

物權行為無因性,什麼叫無因性?

7樓:殘酒悲歌

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又稱物權抽象原則,指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被撤銷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撤銷。根據無因性原則,當原因行為被撤銷或者無效時(比如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依此原因行為所為的物的履行行為(比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並移轉所有權的行為)卻不會當然無效。因為當事人物的合意並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權不能因之而被撤銷。

此時,已為物的交付的當事人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但不能行使物上請求權,更不能向第三人行使物上追及權(如果買受人已將標的物再次轉讓給第三人的話)。

8樓:紙影蝶夢

主要就是取得物權的原因不作為考量物權合法性的標準。這主要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商品買賣而制定的 。

票據行為無因性與物權行為無因性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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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上認為 不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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