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無因性與物權行為無因性相同嗎

時間 2022-09-19 18:05:42

1樓:

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說物權變動不因負擔行為的無效而無效。而物權區分原則是說物權無效,但合同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合同仍然有效。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指的是什麼?

2樓:縸軋特

摘要:物權行為無因性與票據行為無因性作為無因性理論的重要內容,既有各自的特點,更有密切的聯絡。從物權行為無因性入手,探索與票據行為無因性在根源、內涵、特點等方面的關聯,為理論研究提供新的空間。

3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說,票據由a到b到c(a--b--c),如果b取得票據是非法的不成立的,並不影響c,c仍然可以向a請求票據權利.

4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支付等獨立於基礎法律行為,即基礎法律行為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

5樓:

簡單的說,是指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支付等獨立於基礎法律行為,即基礎法律行為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票據行為和基礎法律關係無關。通俗的說就是買賣關係中買方開給賣方票據,即使買賣關係無效也不影響到票據的效力。

7樓:聲宜節昊宇

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涵義

票據無因性理論是以民法上的無因性理論為基礎而生成和發展起來的。無因性原則應當是指法律行為外在無因性和內在無因性的統稱。它不僅僅是指法律行為的有效性,獨立於產生該法律行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發生及存續皆不受後者的影響(外在無因性);也是指產生法律行為的原因從該法律行為中抽離,不構成該法律行為的內容。

當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時,原則上,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係所產生的抗辯事由對抗債權人應當行使的權利(內在無因性)。因此,票據無因性應是外在無因性與內在無因性的統一。所謂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存在,持票人不負給付原因之舉證責任,其只要能夠證明票據債權債務的真實成立與存續,而無須證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據的原因,即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

所謂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是指產生票據關係、引起票據行為的實質原因從票據行為中抽離,其不構成票據行為的自身內容,當形成票據債權債務關係時,原則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關係所產生的抗辯事由對抗票據債權的行使。

8樓:

我看不太明白希望能和各位高人交流一下可以麼?

票據的無因性和票據行為是否矛盾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確實是個問題!但我認為這兩者是不矛盾的,理由如下: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權利與取得票據的原因相分離。

①原因關係的無效或瑕疵,不影響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此抗辯。(有例外,例外稱為原因牽連)②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不需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③原因關係中的約定、抗辯等事項,若沒有顯現在票面上,則不享有票據抗辯權。

(原因牽連的情況有:a.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

《票據法》第13條第二款;b.無對價合法取得的,後手的權利不得優於前手:《票》第11條;c.

明知抗辯:《票》第13條第一款。) 《票據法》第10條使得我國的「無因性」變得很不明確,但根據整部法的立法精神和其他規定,第10條應該這樣理解:

第10條只是產生了①的abc三個抗辯事由,無因性的②③方面,第10條並沒有否認。另外,本條應該理解為管理性規定,而非強制性規定。違反本條規定並不導致票據的無效,票據債務人也不得援引本條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有關部門可以對違反本條的人作出行政處罰等。

滿意請採納。

10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無因性的體現)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抗辯權的體現)

例如:甲給乙開了一張票據,甲乙之間的票據基礎關係有瑕疵,甲存在抗辯事由。後來乙把票據背書給了丙,如果丙要求甲支付票據,甲就不能拒絕,但是如果丙是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甲就可以對抗丙。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乙個是對世權的問題,第二個是相對權的問題。這兩個概念你查一下,很好理解。

第一句話中,無因性說的是票據只要合法開出來,正常背書,那麼票就是錢,至於你怎麼取得的這筆錢在所不問。

第二句話中,是說如果你是偷來的票,私刻的蘿蔔章背書給了你自己,那麼你就不享有票據權利了,你當然不能請求付款,也不能行使追索權。換句話說,你偷來的錢,不是你的錢,你不享有這筆錢的權利,不能花,但你正常花了,別人也不知道你這錢是偷來的,那麼對於這筆錢來講,它還能花,還是錢。

圈重點,要理解兩句話中的區別,我覺得應該把第二句話中的行為人、持票人圈起來。第二句話說的是對於非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法律不認可他手中的票,也就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第一句話說的是正常途徑比如被背書或繼承取得的票,那手裡的這張票就是錢,不能因為什麼未發貨或者別的原因進行抗辯。

比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和獨立性

12樓:匿名使用者

無因性。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係(又稱實質關係)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

之後,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並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於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獨立性。獨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據上所作的各種票據行為互不影響,各自獨立發生其法律效力。如無行為能力人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有行為能力人已在票據上背書、承兌,則背書、承兌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票據本身或票據上的簽字是被偽造的,真正在票據上的簽名而完成的票據行為有效。

許多國家的票據法都確立了票據行為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物權行為與無因行為的關係 有時候又講物權行為無因性,有時候講物權行為來自於負擔行為,到底物權行為與

13樓:柴冬林律師

你好:bai物權的取得方式有兩du種,其一,依據zhi

事實取得(繼承事

實、dao合法建造實施,生效行內政行為容事實、法院判決事實等),大陸法系人為,上述方式取得物權為無因取得,但是我國物權法並不這樣認為,仍屬於有因取得。但是這樣的取得方式並不基於原權利人處分物權行為完成的,因此,不是負擔行為是物權發生的變更。其二。

依據行為取得物權(合同——該行為時原權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的結果)行為人的合同行為即可是有償的、也可是無償的;在有償行為條件下,必須給物權負擔對價,物權的新主人不支付負擔的對價,不能取得物權,因此是負擔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被撤銷、確認無效,依法解除,會發生返還財產結果,因此無論是那那種方式取得的物權,原因關係不合法,物權不發生轉讓——這是中國特色的物權變動原則。

物權行為無因性,什麼叫無因性?

14樓:殘酒悲歌

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又稱物權抽象原則,指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被撤銷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撤銷。根據無因性原則,當原因行為被撤銷或者無效時(比如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依此原因行為所為的物的履行行為(比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並移轉所有權的行為)卻不會當然無效。因為當事人物的合意並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權不能因之而被撤銷。

此時,已為物的交付的當事人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但不能行使物上請求權,更不能向第三人行使物上追及權(如果買受人已將標的物再次轉讓給第三人的話)。

15樓:紙影蝶夢

主要就是取得物權的原因不作為考量物權合法性的標準。這主要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商品買賣而制定的 。

什麼是"票據行為的無因性"?

16樓:匿名使用者

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涵義

票據無因性理論是以民法上的無因性理論為基礎而生成和發展起來的。無因性原則應當是指法律行為外在無因性和內在無因性的統稱。它不僅僅是指法律行為的有效性,獨立於產生該法律行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發生及存續皆不受後者的影響(外在無因性);也是指產生法律行為的原因從該法律行為中抽離,不構成該法律行為的內容。

當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時,原則上,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係所產生的抗辯事由對抗債權人應當行使的權利(內在無因性)。因此,票據無因性應是外在無因性與內在無因性的統一。所謂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存在,持票人不負給付原因之舉證責任,其只要能夠證明票據債權債務的真實成立與存續,而無須證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據的原因,即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

所謂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是指產生票據關係、引起票據行為的實質原因從票據行為中抽離,其不構成票據行為的自身內容,當形成票據債權債務關係時,原則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關係所產生的抗辯事由對抗票據債權的行使。

我國民法上認為 不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為什麼

因為中國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普遍看法是承認其獨立性,不承認其無因性,認為獨立性不導致無因性的必然貫徹,類似瑞士民法對物權行為的看法。當今中國立法中是否存在物權行為的規定,學者間存在分歧,但實踐中卻建立了一些符合物權理論的規則。比如在不動產司法實踐中,針對標的物或權利證書交付後一方當事人 主要是出賣人...

物權的無因性是什麼意思,什麼是物權的無因性?

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又稱物權抽象原則,指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被撤銷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撤銷。根據無因性原則,當原因行為被撤銷或者無效時 比如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 依此原因行為所為的物的履行行為 比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並移轉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