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上認為 不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為什麼

時間 2022-09-15 19:05:51

1樓:

因為中國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普遍看法是承認其獨立性,不承認其無因性,認為獨立性不導致無因性的必然貫徹,類似瑞士民法對物權行為的看法。

當今中國立法中是否存在物權行為的規定,學者間存在分歧,但實踐中卻建立了一些符合物權理論的規則。

比如在不動產司法實踐中,針對標的物或權利證書交付後一方當事人(主要是出賣人)反悔提出撤銷並返還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釋性檔案中規定,標的物的交付應該維持,並許可當事人補辦登記手續;至於當事人的合同爭議,可以用債權關係來解決。

2樓:博博

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直接發生物權變動行為與作為原因的債權行為為各自獨立的兩個行為,物權行為效力並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即物權的無因性。物權無因性是為了保護買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我國民法上認為不應當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一些學者認為無因性理論妨害了交易的公正,理由有:

(1)在買受人將物出賣給第三人,而第三人為惡意時,出賣人也無法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而只能返還不當得利,這一點違背公正原則。

(2)買受人如果以此物為其債權人設定擔保物權,按照物權優於債權的原理。出賣人也無權取回原物 ,而只能要求賠償損失,這對出賣人不利。

(3)法院如果對該物強制執行,出賣人也不能提出執行異議,這也對出賣人不利。

(4)如果買受人被宣告破產,那麼出賣人也無法提出別除權。

(5)如果繼承人為上述處分後,第三人根據繼承人的處分取得了物權。根據無因性理論在繼承有錯誤的情況下,財產無法從第三人處適用。

(6)如果物權在第三人處滅失,買受人也可不負責任。

他們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在保護交易中第三人的同時,過度損害了出賣人的利益,違背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在他們看來,善意取得制度能夠達到無因性保護第三人合理信賴的目標。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是,對交易中的第三人是否進行保護,取決於第三人對前手的交易瑕疵是否知情,不知情的則為善意取得,否則不能。

我國的《物權法》等法律是否體現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3樓:匡廬竹影

一般只有票據法才比較徹底的貫徹無因性。物權法不完全承認,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否為無因性確實值得商榷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那是德國法的做法。

因為無因性有重大交易缺陷,建議你找這方面的**看下。

《物權法》其實是正式區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對物權行為無因性採取的態度

2007年《物權法》第15條區分了導致物權變動的合同的生效和物權變動本身的效力,但並未認可「物權行為」的存在。相反,該條將買賣等德國民法列為「債權合同」的合同稱為「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反而承認了買賣等合同的直接或間接物權效力。第25條至27條則採兩可表述,未明確有關「法律行為」「約定」的性質。

總的來說,《物權法》對物權行為理論持迴避態度。

大陸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那大陸在這個問題上持什麼觀點?

6樓:法律人

按照梁慧星老師的觀點,是折中主義。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但不承認絕對的無因性。

我國物權法為何不承認物權行為理論

7樓:go等待哎

物權行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國學者薩維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一書中提出來的。薩維尼在《現代羅馬法體系》一書中寫道:「私法上的契約,以各種不同的制度和形態出現,甚為繁雜。

首先是基於債之關係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並廣泛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徵,是乙個真正的契約,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如在買賣契約中,一般人只想到債權契約,卻忘記了交付之中也含有一項於買賣合同相完全分離的,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

」在這段論述的基礎上薩維尼創造了物權行為理論。 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實際上包含了三個要點: 1、區分原則,實際上就是所謂物權行為獨立原則,指在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中,作為債權法上的原因行為(如買賣合同)和作為物權法上的履行行為(如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是兩種不同的行為,物權行為獨立於債權行為而存在如在買賣合同中,除表達買賣合意的債權合同之外,還需要乙個以交付為形式的物權合同,才能移轉所有權。

2、抽象原則,實際上就是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所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原因行為即債權行為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並不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物權行為一旦生效,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實際上,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僅僅是乙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不過是乙個從邏輯體系方面論述,而另乙個是從效果方面論述。 3、形式主義原則,指作為物權變動基礎的獨立的物權意思必須要以一種客觀能夠認定的形式表現出來並加以確定的原則,一般認為,此種表現方式就是不動產的登記和動產的交付。按照形式主義原則,當事人在設立、移轉、變更或消滅物權時,如在提交不動產登記申請時,或者在移轉動產的占有時,肯定要有意思表示,而且正是這樣的意思表示使得雙方當事人從各自獨立的物權意思走向了「物權合意」 。

綜上所述,概括起來說,物權行為理論實際上包括三點:第一,物權行為是法律行為;第二,物權行為獨立於作為其原因行為的債權行為;第三,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作為其原因行為的債權行為的影響。

什麼是物權行為?它的定義是什麼?

關於我國民法通則第138條的疑問

138條規定表面訴訟時效僅在訴訟中有意義。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願意償還,即便過了訴訟時效也沒關係,法律絕不干涉。至於你所說的第一種情況,訴訟時效已過,債務人還款與否完全靠自律。法律對此債權已無法保護。第二種情況屬於乙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第一種情況,法院不會要求b還錢,這個時候a只具有勝訴...

我國民法主要規定哪幾種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民事責任主要承當的方式,其實許多民事糾紛的焦點都在財產方面的糾紛!所以最主要運用的就是停止侵害 賠償損失以及賠禮道歉了!民法通則 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礙 3 消除危險 4 返還財產 5 恢復原狀 6 修理 重作 更換 7 賠償損失 8 支付違約金 9 消除影響 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