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款是什麼

時間 2022-01-16 16:05:11

1樓:cccc煙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內容是: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釋義】:

本條是對調查程式中的執法手段及相關人員的義務的規定。

一、在調查程式中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的執法手段,包括以下幾種:

1.進行調查、了解、詢問,以掌握有關事實。

2.依法進行檢查。檢查,是查明事實和獲取有關證據所需要的執法手段。本法明確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進行檢查。

也就是說,只有法律、法規授予其行政檢查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採取檢查手段。

3.抽樣取證。對於與產品質量有關的行政處罰案件,抽樣取證是比較適當的調查執法手段。

4.登記儲存證據。在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對該證據進行登記,並儲存於一定地點,任何人不得予以銷毀或者轉移。登記儲存證據,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

並應於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二、調查程式中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履行的相應義務。在行使調查或者檢查的職權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並且,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表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在進行詢問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還應當依法製作筆錄。 在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工作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應當如實回答,不作虛偽陳述;不得阻撓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證據。

三、調查程式中執法人員的迴避制度。執法人員應當迴避的事由有以下幾種:

1.執法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2.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3.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請求迴避。如果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執法人員迴避的請求。

要求執法人員迴避的請求提出後,由該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決定該執法人員是否應當迴避。

2樓: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持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規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3樓:不想取名字啊西

具體內容如下: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4樓:張鵬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目前諮詢的人數有點多,等我詳細看了您的問題給您解答,請稍等。

提問你好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內容: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沒有關於罰款的內容哦

提問我諮詢一下賣了一台電動三輪車是假冒合格證,一般處罰多少錢?

回答對於違反這個規定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涉嫌刑事犯罪,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徇私舞弊、失職和瀆職犯罪。

提問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上面是那樣寫的

回答《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提問但是合格證是假的,莫法上戶口,已經被質量監督局扣上了,就等到處罰,就是不知道罰款多少錢?

回答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問但是上面沒有說拘留

回答您說的情況,處罰就是有拘留和罰款的

更多22條

5樓:匿名使用者

1.行政處罰中的「證據先行登記儲存」

《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這裡的「證據先行登記儲存」,是指「行政機關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對需要保全的物品當場登記造冊,暫行先於存封固定,責令當事人妥為保管,不得動用、轉移、損毀或者隱藏,等待行政機關進一步的調查和作出處理決定」。2000年12月國家工商局在其修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第25條也明確規定:

「先行登記儲存的證據,應當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先行登記儲存封條,就地由當事人儲存。」這裡的當事人,當然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

在儲存地點問題上,有的提出可否異地儲存?我本人認為,這應根據執法情況需要允許異地儲存。有的認為:

「先行登記儲存是為了取證,而不是為了執行。故原則上不能異地儲存,應當就地儲存,貼上封條,責令當事人保管。但儲存於當事人同意的場所也是可以的。

先行登記儲存不一定就是原發現場所。但不能理解為拿回行政機關儲存。」

2.行政處罰中證據登記儲存與扣押財物強制措施

在執法實踐中,行政機關有的將先行登記儲存這一調查取證的措施與扣押財物強制措施相混淆。扣押財物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所採取暫時扣留、禁止動用的法律手段。其主要目的有三:

一是取得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書證;二是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順利執行;三是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其與證據先行登記儲存的性質是相同的,二者都是行政機關為保證其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所採取的強制措施。但二者間又有區別:

首先,實施的主體不同。二者雖然都必須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施,但扣押強制措施則必須有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才能實施。例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18條就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工商、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才有權在執法活動中對違法物品予以扣押。

其次,實施的前提不同。扣押的物品必須是有依據證明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證據登記儲存須是在作為證據的物品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對證據採取的保全措施。

再次,實施的程式不同。扣押物品的程式,一是除經縣級以上執法機關領導批准外,應當填寫扣押通知書,並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二是對於扣押的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損毀。

對於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折價處理;當事人不同意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也可以依法折價處理。如果發現被扣押的物品屬於違禁品,須作銷毀或改做他用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三是被扣押的物品,必須是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係的財物。

經查明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被扣押的物品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措施,將扣押物交還當事人。

證據先行登記儲存措施,要向當事人出具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的登記儲存通知書(《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有相應的規定),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應當在儲存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封存固定,責令當事人妥為保管;然後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

綜上,在執法實踐中應特別注意的是:實施扣押措施,必須由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和有證據證明被扣押的財物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係;實施證據先行登記儲存措施,必須是將作為證據的物品由其所有人保管,並在七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這些也正是司法審查中應特別注意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罰款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沒有涉及罰款,內容如下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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