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婚禮未領證是屬於事實婚姻嗎?法律承認嗎?

時間 2023-04-26 08:05:11

1樓:忘川河畔遇蘇顏

雖然舉行了婚禮,但是沒有領證,像這種婚姻是不屬於事實婚姻的,只是同居而已,而且法律也不承認這種婚姻,現在法律只承認持有結婚證的婚姻。

2樓:網友

未領證不屬於事實婚姻,這個問題屬於現實婚姻,只有領了結婚證,或者雙方多年共同生活,並且有子女,才是事實婚姻,法律才承認。

3樓:翱翔藍天的狼姐

當然不屬於,法律承認的婚姻是需要結婚證件的,所以現在人一般都是先領證再辦婚禮。

4樓:查浩氣

沒有結婚證,法律就不承認,那光舉行婚禮沒領證就不算婚姻。

5樓:法律快車

不算,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婚姻關係即以登記為準,沒有登記就不是夫妻關係。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這就是說,合法的夫妻關係是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的。法律規定結婚的唯一合法手續是取得結婚證。只有結婚證(包括《夫妻關係證明書》)才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 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婚姻登記條例 結婚登記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辦了婚禮沒領證算事實婚姻嗎

6樓:蘇進

法律分析: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只是舉行了婚禮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未建立婚姻關係,不存在離婚問題,不想共同生活直接分開即可。

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當天)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該日期之後,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係。如果在此之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不屬於事實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係,而只是普通的同居關係。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承認事實婚姻。儘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經過確認,法律上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辦了婚禮沒領證算事實婚姻嗎

7樓:唐俊

法律分析:算事實婚姻,但我國目前並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民事法律中不再承認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對於《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後,即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雖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則應按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舉行婚禮未領證是屬於事實婚姻嗎

舉行婚禮沒領證算是事實婚姻嗎?

8樓:張麗珍

舉行婚禮未領證不屬於事實婚姻,因為我國法律並不承認事實婚姻,男女同居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照非法同居關係處理。男女雙方必須經過結婚登記,才能成為合法的夫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舉辦婚禮但沒有領證算事實婚姻嗎?

舉辦婚禮沒領證算事實婚姻嗎

只是辦了婚禮但是沒有領證是屬於事實婚姻嗎?

9樓:譚芳律師團隊

您好,不一定。要看時間,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且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就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只存在於1994年2月1日之前,之後不存在事實婚姻。

1994 年2月1日之後在我國要成立合法的婚姻關係,必須符合條件並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7 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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