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辭職

時間 2023-04-12 23:00:12

1樓:汪群力

這個情況對你是很有利的,勞動局肯定會支援你的,理由如下。

1。拖工資。

2。如果沒有合同也是嚴重違背合同法的,3。你可以和老闆談談,最好和平解決,如果不行,你可以去勞動局,對你是很利的,不怕,我支援你。

2樓:任若蘭

給他好好講講!不聽就告訴他你要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告他拖欠工資,不給繳納社保不簽訂勞動合同等等!它還不怕,就只有來真的了,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告他!要求上面提到的請求。

3樓:匿名使用者

那種不講理的人最可恨 你給他說好話 他才渺視你 要我說還是私了 現在社會不同了 你要尿他。

要是我 啊 我嫩死他 看他給不給。

4樓:山東招遠劉飛

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5樓:簡簡單單

《勞動合同法》對辭職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提前3天辭職。

正式期提前1個月的書面辭呈。

7樓:馬根土

對方這樣做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提前乙個月通知,也就是說最後乙個月是用來給單位安排交接和繼任者事宜的,這個階段你不能離開單位,除非單位同意。乙個月之後,也就是12月21日你就可以走了。

強行離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 你應該在12月20 號才可以離開 強行離開公司會追究你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是按了勞動法的標準辭職的就可以,提前乙個月寫辭職報告。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讓你乙個月以後走不是違法的。

11樓:王元頁

1,合同應該有你份。

2,單位不能扣押工資。

3,沒提前乙個月書面辭職,如果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但是和押你的工資無關。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扣押乙個月工資、直接離開單位都不合法,建議協商本月工資不要,扣押的上月工資返還。態度要強而不硬。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 除非你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 這個損失需要單位取舉證。

14樓:兔兔試探的溫柔

最主要是合同沒在手上,有很多事可能不會像好的方向發展,特別是如果公司急需用人的時候。。。

15樓:監理師

你有合同嗎?如果有把書面辭職報告打給主管,然後自己影印乙份。

按很勞動法規定,只要提前1個月提出辭職,單位必須批准。不批你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如果有迦納社保或拖欠工資、扣押押金的行為也一起申訴。

這種情況你勝訴的可能性很大。

有想法可繼續交流!

16樓:微風

提前乙個月申請就可以了,這個和公司批不批是沒有直接關係的,如果不行就打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17樓:沉默

現已被勞動合同法取代。

18樓:網友

你好,請問我向公司交了辭職書快乙個月了,公司不批那我到了日期的那天可不可以直接到財務結算工資。

1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不贊成樓上只是從其他地方拷貝,這是不解決任何問題的。

問題1:現在辭職有沒有年終獎。

在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的年終獎沒有寫入勞動合同,或者說寫入了勞動合同但是有限制條款必須幹滿當年才發當年年終獎的話,你是拿不到年終獎的。因為年終獎屬於不定時的獎金,也就是說可發可不發的。這樣的話,決定權是在企業的。

問題2: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你所說的補助在法律上稱之為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是員工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你這種情況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員工主動辭職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樓:匿名使用者

1、年終獎一般不會寫在合同裡面,由公司進行支付。如果公司說不能或沒有權利得到獎金,員工也是沒有辦法的,這點需要你和公司去溝通。

2、補償要看,辭職是誰主動的,如果是公司辭退你,你可以要求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的話,勞動法規定是不會給任何補償的!

建議你等拿到獎金後在辦理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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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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