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生效與成立的區別

時間 2023-03-09 20:10:10

1樓:華律網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

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見,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

這三個要件,實質上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但是應當注意,保險合同的生效和成立是有區別的。

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具備了成立要件將宣告成立,但已經成立的合同必須經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並產生法律約束力。

所以說,保險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礎條件,保險合同成立不必然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如果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是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保險合同中,除了當事人雙方約定生效的情況,一般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即告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樓:公尺公尺好多公尺

一般來說,雙方達成意思一致,合同即開始成立,成立即生效,但是有特殊附加條件,如果涉及法定生效要件或者約定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與成立不同時。

本張保單,因為體檢異常,公司讓加保,本身已經證明本張保單並未生效。

人壽保險合同要求必須由被保險人本人親自認可,簽字確認,所以業務員的代簽代墊行為是無效的。

所以,本張保單因為缺乏法定要件,是無效的。保險公司一般會約定,自保費到帳之日起,承擔保險責任。

本人認為,此保單不能得到賠付,但需全額退還保費,並且不得扣手續費。

3樓:壽險諮詢

如果是按你說的那樣。。應該是賠付的。

按你說的。。。人壽保險合同下來了。。說明已經承保了。。因為加費的錢。。業務員已經墊交了。。

根據你的意思。。我覺的應該是這樣。。。你上面說的。。不是投保書簽定。。而是業務員墊交以後拿來著已經承保的保險合同去簽字確認。。

4樓:金融悟老師

保險合同有效指的是過了等待期之後會正式有效的。保險合同生效指的是交完錢的次日第一天凌晨就開始生效。

這個是根據保險的等待期來做解釋的。很多疾病保險都有等待期。等待期短的30天、長的180天。過了等待期之後保險才會真正有效~

提問。保險時間是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保險合同成立及生效日是2020年9月28,如果說在2021年8月19日去世不在理賠範圍嗎。

你買的是什麼保險,是意外險嗎?

提問。單位買的團險。

按你說的等待期大概是60天。如果在這期間是意外身故是沒有等待期的、疾病身故需要看等待期了。

提問。病故才有,一年一年的買的,但是我是2020年號才交的錢。

如果是意外身故就可以賠、疾病身故可能賠不了。

提問。就是疾病身故的。

就是超出了保險時間不受理賠範圍了是嗎。

是的。你聯絡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該會給你們發乙個理賠決定書,應該是拒賠的。

提問。好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買保險的原則。

「合理保費原則」:保障費用開銷佔年總收入的10—20%為家庭保障安排的合理範疇。

「收入保障原則」:即保單風險額度等於個人收入的5-10倍。

「遺囑原則」:即家庭經濟支柱必須承擔維持家庭10年以上基本生活開銷,以應對不策。

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先簽那個加費的通知再付費啊,怎麼可能給了保單再簽加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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