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無效,解除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合同的區別

時間 2022-01-20 01:13:58

1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保險合同雖已訂立,但由於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不受合同約束的情形。根據無效的程度和範圍,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情況。其中部分無效指合同的某些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引起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

1、基於民法上的原因,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保險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有欺詐和脅迫、無權**、雙方**、惡意串通以及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

2、基於保險法上的原因,如:

(1)超額保險;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

(3)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出說明的免責條款等。

保險合同無效,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當事人因無效保險合同取得的利益應當依照民法上對無效合同處理的原則,或者予以返還,或者予以收繳。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與保險合同變更的區別是,前者的目的是終止權利義務關係,後者的目的在於修改權利義務關係,保險合同在修改後將繼續履行。

方式: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經無必要時,則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不過,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後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

由於保險合同的解除關係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採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險合同到期了,投保人退保了,保險理賠結束了,這些都保險合同的終止

2樓:康波財經

保險合同無效、解除與終止有何區別與聯絡

3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就是不成立,如代簽名行為!

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都是合同結束的意思(解除合同多為投保人違約,提早結束合同)!

4樓:調戲人民幣

無效是 沒有法律效力 可以認為是之前的約定全部沒有

終止保險合同 可以看作是 合同的結束 之前的合同約定是有效的

保險合同的中止和終止有什麼區別?

5樓:學霸談保障

很多朋友在買保險時,看到複雜的合同條款,就像看天書一樣,一頭霧水,保險合同中的中止和終止有啥區別?《一文教你如何看懂保險合同》

接下來咱們就來細扒二者的區別:

1、保險合同中止

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如果投保人在約定的保險費交付時間內沒有按時交納,且在寬限期內(一般為60天)仍未交納,則保險合同中止。

各國保險法均規定,被中止的保險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後的2年內申請復效。滿足復效條件復效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繼續履行。

2、保險合同終止

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保險合同的效力失效。

保險合同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

(1)自然終止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

大部分保險合同都屬於這種情況,如購買的定期壽險的保險期限屆滿,合同的效力自動終止。

(2)因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

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後,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如重疾險中,被保險人罹患重疾後,保險人一次給付保額,然後保險合同失效。

(3)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

例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生病而死亡,屬於意外險中的除外責任,而被保險人死亡後,意外險合同終止。

(4)因解除而終止

對於投保人來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除非發現投保方有違法或違約行為。

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兩者的區別就相差十萬八千里了,所以各位小夥伴在買保險之前一定要弄清楚規則再入手啊,不然被坑了都不知道。《買保險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這些關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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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陽光保險

保險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些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效力暫時失效,一部分中止了的保險合同可以申請復效,可能使合同效力恢復。

而保險合同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法定或約定的事由發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再繼續,法律效力完全消滅的事實。終止是保險合同發展的最終結果。

保險合同終止與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7樓:華律網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暫處於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後,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來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

合同的終止雖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果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因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很高興為你服務!

保險到繳費日往後有60天寬限期,60天後沒有繳費就進入中止期,這是發生理賠是不賠的2年內可以辦理復效。

超過2年就終止了只能退現金價值。

請問:保險責任終止和保險合同終止有區別嗎?

9樓:匿名使用者

1、乙個保險合同中,有可能有多個保險責任,比如中國人壽康寧終身保險,在這個保險合同中就有:身故保險責任、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和高殘保險責任。

2、有的保險責任終止,並不代表保險合同終止,比如,康寧終身中的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內首次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保險合同中對於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的保險責任就會終止。

3、有的保險責任終止後,保險合同也就終止了。還以康寧終身為例,如果 被保險人身故或高殘(沒有發生重大疾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高殘保險金後,身故保險責任或高殘保險責任就終止了,同時保險合同也就終止了。

4、保險合同終止,保險責任肯定就終止了;反過來保險責任終止了,保險合同不一定終止。

擴充套件資料

保險責任終止一般由以下幾種情況引起:

1、自然終止。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限屆滿,保險責任終止;

2、保險人由於保險事故發生,已經履行全部保險金額賠償或給付義務;

3、協議終止。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責任隨之終止;

4、違約終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保險人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終止保險合同,保險責任也即終止;

5、投保人以欺騙手段,騙取保險人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人發現後,此種合同應視自始無效,保險人也不承擔保險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責任終止和保險合同終止是有區別的。主要區別在於:

1.乙個保險合同中,有可能有多個保險責任,比如中國人壽康寧終身保險,在這個保險合同中就有:身故保險責任、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和高殘保險責任。

2.有的保險責任終止,並不代表保險合同終止,比如,康寧終身中的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內首次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保險合同中對於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的保險責任就會終止,但是保險合同不終止,合同繼續有效,身故或高殘時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高殘保險金後,保險合同終止。

3.有的保險責任終止後,保險合同也就終止了。還以康寧終身為例,如果 被保險人身故或高殘(沒有發生重大疾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高殘保險金後,身故保險責任或高殘保險責任就終止了,同時保險合同也就終止了。

4.可以這麼說:保險合同終止,保險責任肯定就終止了;反過來保險責任終止了,保險合同不一定終止。

如何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如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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