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時間 2023-01-05 03:15:44

1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當事人可以租賃期限屆滿後續訂租賃合同。

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行為。租賃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節稅;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不確定性。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租賃具有以下優點:

1、租賃開闢了新的融資渠道,對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具有特殊意義。承租人可以借助租賃保留銀行貸款額度和緊缺的現金資源,增強企業營運資金的靈活運用能力。

2、可以按固定利率進行全額融資。租賃不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現金,有助於緩解處於發展期的新企業資金緊張問題;此外,租金固定,有助於防止資金成本的增加,避免通貨膨脹風險;租金固定便於計算投資報酬率,有助於承租人快速完成投資決策。

3、靈活性。租賃協議限制條款較少,租賃方式靈活。富有創造精神的出租人可以結合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簽訂租賃協議。

例如,可以約定等到裝置開始運轉。具有生產能力之後才開始支付租金,而且還可以不要求以取得的新裝置向主要貸款人作抵押,承租人可以避免再去簽訂成本昂貴的再貸款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超過多少年超過部分無效?

2樓:網友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1、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2、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20年實際上並不是乙個絕對的最高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係,可以採取兩個辦法:一是並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乙個不定期租賃的關係,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乙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乙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

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樓:網友

你說的那個法律是房租租賃的期限。而村委那個把土地租出去在法律上是土地對外承包,不一樣的所以不衝突。

4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是適用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承包法》屬於特別法,《合同法》屬於一般法。咱們國家立法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也就說,沒有特別法規定的情況下,是適用於一般法規定的,一旦有特別法,特別法與一般法有牴觸的情況下,優先適用特別法。

2018年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所以,得看村委會出租去的地是什麼地?要是林地,七十年是合法的。如果是耕地或草地,就是不合法的。

農村土地承包的期限問題,不適用於《合同法》

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超過多少年,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合同是否有效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新的民法典生效後合同法廢止後,租賃期20年的規定還有效嗎?

為什麼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的租賃合同超過20年的期限,怎麼認定

6樓:匿名使用者

重新進行協商、約定,簽訂合同。

雖然1999年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但《合同法》實施前的法律、行政法規對租賃合同的期限未作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均可以對租期進行自由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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