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後肖像權是否受法律保護,肖像權該保護多少年?

時間 2022-12-05 03:15:36

1樓:匿名使用者

人死後其權利能力已經終止,因此死者不具有肖像權,而取而代之的是人格利益。因此,人死後不存在肖像權被侵害問題,而是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小時候沒在語文書上塗畫過?

已經去世的人的肖像權和名譽權是否受法律的保護?

3樓:就知道你不知道

公民死後,其在法律上所享受的權利就轉變成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通過一定的事實轉移給其他權利主體,或以其他形態存在下來……與保護肖像權的方式大致相同,使用死者的肖像,應當徵得死者親屬或有關機關的同意。否則就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如果是名人,則要看是否是為公益而非個人謀利。

請參考。

魯迅的案例,請參考。

4樓:淺淺

受到法律保護

公民死後,其在法律上所享受的權利就轉變成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通過一定的事實轉移給其他權利主體,或以其他形態存在下來……與保護肖像權的方式大致相同,使用死者的肖像,應當徵得死者親屬或有關機關的同意。否則就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5樓:

去世的人就是不存在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人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具有了人身權的權利,對於去世的人,就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不具有了肖像,名譽還有人格尊嚴的權利。但是法律對於這種情況,通過另外乙個角度給予保護。

如果已經去世的人的人格尊嚴等權利受到侵犯,那麼他的子女可以提出訴訟請求,原由是侵犯了去世人親人的權利,給他們的親人造成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 去世的人的肖像和名譽權是受保護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子女有權打官司,維護先人的名譽,但具體條款不清楚

著作權一般是去世50年以內可以維護

8樓:百度使用者

去世的人在法律上已經喪失了人的各項權利與義務,當然不存在本人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

肖像權該保護多少年?

9樓:匿名使用者

肖像權的保護並無年限顯示,即使當事人死亡後仍然有肖像權。

早在2001年,魯迅之子周海嬰就曾狀告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了魯迅的肖像權,引起社會關注,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對於逝者人格權的保護並無把握,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書面答覆意見的形式表明態度:公民死亡後,其肖像權應依法保護。任何汙損、醜化或擅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構成侵權的,死者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已經去世的人有肖像權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肖像權屬於人身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死者並無肖像權,但死者依然享有人格利益,若死者的肖像收到侵害,死者近親屬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但這屬於人格利益,不屬於人格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死人的肖像權不受法律保護,但其近親屬可以請求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12樓:長崎偏愛

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即使在其死後,也不應當受到侵害。

如果公民的名譽在其死後受到侵害,其近親屬有權提起訴訟。

y死人是否有肖像權 40

13樓:網球寶貝

1997年周海嬰為魯迅肖像權在杭州打官司,此乃全國首例,全國最高法院批覆「死者沒有肖像權」。此案中,全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書面答覆:繼承的法律意義是對公民死亡之後遺留的財產及財產權利的繼承。

由於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不屬於財產權,因此,不在繼承的範疇內,是不能繼承的。如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像,使其名譽受到損害,其近親屬可以起訴。

14樓:銀州老者

那要看他是誰,如果是知名人士死後也有肖像權,如果進行汙辱其後代子孫也不會答應

公民基本權利在人死後是否有效

15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公民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方面。人身權包括姓名權、名譽權、身體健康權、肖像權、榮譽權等。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經營權、債權、智財權、繼承權等。

上述民事權利中有些僅能存在於公民的生存期間。公民死亡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法律也不給予保護了。有些民事權利不僅在公民生前有保護的必要.

對於公民死後,其在法律上所享受的權利就轉變成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通過一定的事實轉移給其他權利主體,或以其他形態存在下來比如保護肖像權,他人使用死者的肖像,應當徵得死者親屬或有關機關的同意。否則就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6樓:美順永

1 大部分基本權利在人死即終止。部分基本權利死後是否存在,在理論上存在爭議。

2 違法。雖然我國對此無明確的規定,但從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上都認為死者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護。

3 有效期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

深入研究可參考這篇文章:《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護及商業化使用問題》

人死後是否還有人身權?

17樓:飛兲

你好,我認為在人死亡後還是有一定的人身權利的,比如名譽權,但一般來說名人出現的情況比較多。而這一保護也是出於對死亡人家屬的撫慰。再如屍體不受非法侵害。

刑法上就有乙個侮辱屍體罪。者享有的權利

一、逝者權利概述

本文所說的權利是指公民的權利。公民的權得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某種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並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首先,公民的權利必須是憲法和法律作了規定的,從而受到國家的保障。其次,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個方面。也就是說,一方面,公民有權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自己去實現某種行為;另一方面,公民有權要求要求其他公民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去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實現某種願望,損害。

並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公民的權利,包括依法而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人身等各項權利。

以上所說的權利是指一般公民的情況,但對已經去逝者來說,某些權利會隨著逝者的死亡而消滅(中止),但另一些卻被保留下來。這些被保留的權利,也不會像生人一樣是完全的權利,而是部分的權利。即逝者不可能通過自己作為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權利,只能通過不作為或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如公民的榮譽權,生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這在法律上稱為作為的實現方式。死人就不能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這項權利,但如果逝者生前努力工作,有關組織可以追授他這種權利。而生前沒有獲得,死後也沒有被追授的,就永遠不再有這種榮譽權。

如果逝者生前曾獲得過某種榮譽,這種榮譽權並沒有隨逝者的死亡而中止,而是被永遠地保留下來。這種榮譽權是要求他人不得侵犯的方式享有的。

二、逝者的權利

逝者所享有的權利是我國憲法的基本法律所規定的。

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憲法的這一條款規定了公民的人格權不受侵犯。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條又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逝者的人格權並不隨逝者的死亡而消滅。

逝者仍享有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人身權

人身權利是指與公民人身不可分離,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的範圍比較廣泛,一般公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

1.人格權人格權是指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所必須享有的民事權利。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自由權等。對於損害。

在上述權利中,只有自由權是隨享有者的死亡而消滅的權利。

生命健康權是儘管也是不可保留的權利,因為逝者既無生命也無健康。但是逝者卻享有自己遺體的完整權。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得任意對自己的遺體進行解剖和破壞。

否則會被認為是犯了侮屍罪。

另外一些人格權,如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則是完全不消滅而永遠享有的。

2.身份權身份權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也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身份權並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權主要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智財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等。

身份權中的監護權是隨享有者死亡而立即消滅的權利。其他的身份權則永不消滅或在一段時間內不消滅。

親屬關係是人的基本社會關係。親屬關係的構成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血緣關係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如父子關係、母子關係、姑侄關係等。這種親屬關係關不隨親屬關係人的死亡而中止。

是一種永恆的親屬關係。另一種親屬關係是由於婚姻的締結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如婆媳關係、姑嫂關係等。這種親屬關係因婚姻中一方的死亡而消滅。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婚姻關係即告中止。也正是由於婚姻關係的結束,由此而帶來的親屬關係也告結束,即親屬權利的結束。

智財權是所有者身份是以著作權人、發明人、專利所有人等出現的身份權利。這種身份權的保留時間是同國家對智財權的保護期相一致的。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國家對著作權的保護期是作者逝世後的50年。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這就是說,著作權人在其逝世後的50年內,仍享有著作權人的身份;而發明專利的享有人,在20年內(自法律認定之日起),不論享有人是否死亡,都繼續享有這一身份。

(二)個人財產的處分權

公民對個人合法財產的處分權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對個人財產的處分是一種單方面的個人行為,不需要徵得他人的同意(另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除外)。但對於逝者來說,這項權利的實施主要體現在對自己遺產的處分上。

對自己遺產的處分是乙個非常特殊的財產處分問題,我國專門制定了《繼承法》來規範這種行為。說其特殊是在於,遺產的處分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進行的民事活動,而被繼承人又是自己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宣布自己財產處分方式方法的單方面規定。這種單方面宣告的行為,只有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三)特殊合同的執行權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面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但由於一方當事人去逝,會造成合同無法實際履行而被中止。如勞務合同會因為提供勞務服務的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無法執行。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合同不受此限。這類特殊的合同體現在逝者生前與自然人或法人訂立的關於自己遺體的處理方式和為自己組織喪葬儀式的合同。這類合同生效的前提是逝者死亡的事實發生。

逝者沒有死亡這個合同是不會執行的,只有逝者死亡事實發生了,這個合同才能被履行。這類合同的執行人是逝者的對方當事人。

關於逝者對自己遺體的處分問題,法學界有不同的意見。因為活著的生人是不會處分自己的身體的,也不會讓別人來處分自己的身體。這種出現了遺體是人還是物的爭論。

綜合目前的觀念,在處分自己遺體方面,多數人認為遺體具有物權性特徵。因為只有物才能被所有人進行處分。

人在死亡後依然享有人身權,死後的名譽權依然不能侵犯,就像乙個人死後別人也不能公開侮辱其人格等,死者家屬有權針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假如侵犯其名譽權所賠償的物件當然是死者。人的權利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死後人的民事權利就消失了。死後對其名譽的保護背後的法益是:

主要是對親屬的權利,並不是死者的名譽權。

侵犯個人肖像權怎樣處罰,侵犯肖像權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九品芝麻官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 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 名譽權 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這樣算是侵犯肖像權麼

您好,根據我國民法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 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由此看來,被a使用肖像的人可以據此訴a侵犯肖像權,並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因為民法只規定了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

請問肖像權是員工的還是公司老闆的

如果老闆付款你們照相之前徵得你們的意見,你們表示同意,而且老闆將這些 放在網上是為了公司經營需要,就不屬於侵權,反之,就是侵權 首先,需要給你普及一下,肖像權是屬於公民個人的權益,任何公民的肖像未經本人同意,不能用做經營目的 所以,你老闆肯定是侵害了你們的肖像權 樓主你到底想問什麼,就算老闆沒這個權...

記者隨便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權,記者可以隨便拍別人照片嗎?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屬於侵權行為,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維護自...

侵犯肖像權的定義是什麼,哪些行為屬於侵犯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屬於侵權行為,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維護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