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工傷期間屬於存在勞動關係嗎,工傷辦理期間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時間 2022-12-03 21:15:54

1樓:冷雨冷宵雲

屬於存在勞動關係,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樓:逍遙

你好只要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或解除,那雙方就會存在勞動關係,工傷期間也不例外,而且可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工傷期間依然是勞動合同存續期間。

4樓:臨沂勞動律師網

屬於存在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辦理期間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理工傷認定期間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係嗎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在工傷期間,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8樓:秦漢風雲人物

這是勞動合同法中企業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9樓:匿名使用者

無權,可找工會,找社動與社會保障局

10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解除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1樓: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是否存在工傷關係

12樓:遠_足_熊

1.非勞動合同關係,是僱傭關係

2.同樣是僱傭關係

3.不構成工傷

就陳某的工作性質來看,並非與以上兩家單位成立了勞動合同關係。而是雇主和雇傭工人的關係,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瞎講,不懂就別亂說,根據我國法律,不是說一定要籤了勞動合同才構成勞動關係,只要是實際上發生了勞動關係的,就可以用勞動法來界定。你這種情況比較複雜,建議找個律師諮詢下。

14樓:深圳鐘勇軍律師

1、陳某和浴室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僱傭關係。

2、陳某和大酒店之間是僱傭關係。

3、陳某和浴室之間不構成工傷關係。

15樓:小雪狼湖

1、陳某和浴室之間要看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即每天的考勤如何管理,是否有請銷假,如有書面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勞動工具是誰提供的,勞動所得如何交稅等等;

2、陳某和大灑店之間是勞務關係,即民事合同關係;

3、不是工傷。工傷是上下班途中,這明顯不是。

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能否在工傷認定中直接認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必須要傷者職工提供勞動合同或者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明,再配合其他材料,才能申請認定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有爭議的,工傷認定如何辦理

17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時限中止, 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而後恢復工傷認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工傷期間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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