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侵權誰承擔責任

時間 2022-11-20 20:55:15

1樓:粵語就是廣州話

永遠是用人單位主體承擔責任!因為工人的行為就是用人單位主體的行為!用人單位主體風險憑什麼轉給工人負責民事責任等等責任!

所有是用人單位主體承擔責任!風險不能轉移給工人!用人單位主體利用所謂的規章制度或民法典把風險轉移給工人,那麼工人就有權向雇主(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主體的利潤(勞動剩餘價值)!

以及生產力量中的工人工資!

2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弱弱的說一句:侵權法是今年7月1日才實施的,你那案例是7月份以後發生的嗎,根據你學的法律的溯及力問題判斷就可以了

另外再弱弱的說一句,單位確實就是終局責任,和以前的人身賠償解釋之類的規定了有權追償不同,這次用法律直接規定了單位承擔責任而沒有規定可以追償的問題,你說新的法律和舊的司法解釋比,哪個位階高哪個說了算,自己判斷

3樓:匿名使用者

但是單位後來又向該警察追償。這是不是與侵權法相矛盾呢?

不矛盾侵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是職務行為責任承擔主體是單位

但是單位責任賠償責任後有向本單位人員追償權,這個在多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

4樓:大頭律師

1,不矛盾

2,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有權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職員追償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怎麼承擔責任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6樓:淮安浙江人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一、由用人單位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2、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7樓:名門萬投

個人承擔20%單位承擔80%

職務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可否向員工追償損失

8樓:法律快車

員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也就是說員工因為履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了損害。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工作人員是按照用人單位的授權或者指示進行工作。

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1,《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4,《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用人單位向第三人賠償損失後,能否向員工追償?

《侵權責任法》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是否可以向員工追償。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向員工進行追償。

首先,對於員工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並已經支付給第三人。對於員工的職務侵權行為,用人單位一般首先要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員工的侵權係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他人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員工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華容縣律師

什麼是雇員執行職務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務行為違法,責任由誰來承擔?法律依據?多謝!

9樓:機電孫權

如果是履行工作職責,由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否則,由侵權者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0樓:山野散人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職務行為違法應有單位負責,前提是個人嚴格按照法律授權範圍行事,不存在超越職權的行為。

11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應該提交該員工的職務範圍證明檔案~證明之後應該是歸公司的~

職務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可否向員工追償損失?

12樓:妞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工作人員是按照用人單位的授權或者指示進行工作。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用人單位向第三人賠償損失後,能否向員工追償?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向員工進行追償。《侵權責任法》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是否可以向員工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 《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員工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進行追償。

對於員工的職務侵權行為,用人單位能否向員工進行全部的追償?首先應根據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明確了對員工職務侵權行為的追償責任及追償比例,可以按照約定履行。如果沒有約定,對於員工故意的侵權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追償全部的損失;對於員工重大過失的侵權行為,因為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的收益是依靠員工履行職能而帶來的巨大商業效益,但員工在經濟地位上處於明顯弱勢,用人單位應對員工的職務行為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因此,這種情形下的員工職務侵權行為的追償問題應由雙方進行協商,用人單位應承擔較大比例。

13樓:

工人打工而已,又不是工人和用人單位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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